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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竞价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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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项目交易中的电子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中山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各类报价大厅的使用规则以及交易中心的相关操作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的电子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电子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在交易中心内进行的电子竞价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本规则适用所有参加电子竞价交易的当事人。主体合法,权属清晰,程序合规,资料完整的企业产权、实物资产、债权、招商引资、增资扩股等交易项目(以下均简称“交易项目”),均适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委托人”,是指依法拥有竞价标的处置权并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委托方可以是竞价标的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也可以是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的代理人。

本规则所称的“意向竞买人”,是指拟通过电子竞价交易方式受让转让标的并向交易中心提交了《电子竞价竞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审核确认并按要求交纳竞价保证金,取得参与竞价活动资格的意向竞买人。

本规则所称的“普通竞买人”,是指参加网络竞价大厅、动态报价综合厅以及只参加一次动态报价专用厅的竞买人。

本规则所称的“注册客户”,是指与交易中心签署《中山产权交易中心动态报价专用厅注册协议》以及交纳了固定保证金的长期或固定参加动态报价专用厅的竞买人。

本规则所称的“中标方”,是指以电子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并最终购得交易项目标的的竞买人。

本规则所称的“投资人”,是指在路演大厅中注册并通过交易中心资格审查的,需要企业发布项目的且具有受让、合作意愿的依法设立且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本规则所称的“竞价保证金”,是竞买人或委托人承诺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履行约定,参与交易项目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经济担保。

本规则所称的“《网络竞价须知》”,是指由交易中心针对竞价活动所制定的认为有必要向竞买人说明的注意事项的文件。

本规则所称的电子竞价交易方式,是指由交易中心依据项目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和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通过网络平台建立电子竞价活动,组织竞买人竞争交易标的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委托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竞价大厅参与竞价,不限次数地进行充分有效报价,最终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产生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价方式。

本规则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委托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竞价大厅参与竞价,只允许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最终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产生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价方式。

本规则所称的“动态报价”,是指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竞买人在目标标的报价期内随时登录报价大厅参与目标标的的报价,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标的报价期满后最高有效报价者成为中标方的报价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场内行权”,是指其他股东参与网络竞价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行权”)的一种方式。

本规则所称的“场外行权”,是指其他股东在网络竞价外行权的一种方式。

 

第三章 竞价交易程序

第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不同交易项目的特点选择不同的竞价大厅开展竞价活动,并制作《网络竞价须知》及其它相关文件。

《网络竞价须知》中应写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名称、竞价方式及竞价时间、竞价起始价及加价幅度、竞价保证金退还时间、结算交割、违约责任等,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的,还应注明具体行权方式。

第六条 意向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本规则以及竞价活动和标的相关信息、《网络竞价须知》、各竞价大厅的使用规则及其它相关文件,并严格遵守本规则、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各类报价大厅的使用规则及交易项目的《网络竞价须知》。

参加电子竞价的意向竞买人可自行到交易中心指定场所办理竞价交易的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竞价交易手续的,由代理人持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到交易中心办理。

意向竞买人根据《网络竞价须知》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应的竞买文件。交易中心负责签收和保存,对逾期提交的,交易中心有权不予受理。竞买文件应当真实、完整、有效。意向竞买人须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竞买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意向竞买人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买文件。补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视为竞买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竞买人须自行在竞价系统中注册并保存登录账户和登录密码,竞买人在向交易中心提交的竞买文件中应正确填写自己所注册的登录账户(登录账户栏必须以打印的形式填写)。

参加网络竞价大厅的竞买人必须在意向项目竞价开始前在网上对项目申请竞价,参加动态报价大厅的竞买人必须在信息公告所规定的期限内在网上对项目申请竞价。

若因竞买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申请导致账户无法激活的,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竞买人应对其注册帐户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登陆账户名和密码登录竞价大厅的用户,在竞价大厅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意向竞买人负责。

第八条 交易中心对意向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文件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意向竞买人出具资格审查确认书。

取得资格审查确认书的意向竞买人在项目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中心交纳竞价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后,取得竞价资格。交易中心在确认收到保证金后,激活竞买人所提交的注册账户并通知竞买人。

第九条 竞买人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陆电子竞价系统进行报价。竞买人在登陆参与电子竞价时,除非有正式的书面说明,否则均视为竞买人本人在操作竞价终端。

第十条 竞价时间结束后,最高有效报价购得交易项目标的的竞买人为中标方。最终报价以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系统自动将竞价信息生成《网络竞价记录单》供各方竞买人查阅或打印。

第十一条 竞价结束后,竞价系统会自动向中标方发出成交提示。中标方应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双方签章确认,并按要求与委托方签署交易合同,办理交割手续。

 

第四章 电子竞价的方式

第十二条 网络竞价大厅分为一次报价和多次报价。涉及股权转让的交易项目适用于网络竞价大厅。

网络竞价大厅的具体操作规则详见《网络竞价大厅使用规则》。

第十三条 动态报价大厅分为动态报价综合厅和动态报价专用厅。

企业实物资产、债权等交易项目适用动态报价大厅。

交易中心将视项目进场的情况对适用动态报价专用厅的项目类别和保证金的金额进行调整。

只参加一次动态报价专用厅的意向竞买人须按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竞买资料,须向交易中心提出专项申请及交纳指定金额的保证金并经交易中心批准。

需长期或固定参加动态报价专用厅的意向竞买人除按规定提交竞买文件外,还须签署《中山产权交易中心动态报价专用厅注册协议》,并交纳指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固定保证金且经交易中心批准。

动态报价专用厅注册客户拥有每次对动态报价专用厅内的任意项目进行报价的权利,无须另行办理其他手续。

竞买人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取消注册客户资格,并办理退还固定保证金,注册客户的权利自动消失。

动态报价大厅的具体操作规则详见《动态报价大厅使用规则》。

第十四条 路演大厅是指利用网络路演,以图、文、视频及在线沟通等手段实现对项目的全方位长时间在线展示的网上项目推荐会。

路演大厅的具体操作规则详见《网络路演大厅使用规则》。

 

第五章 保证金及其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竞价保证金

竞买人参与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向交易中心交纳竞价保证金。未按时足额交纳竞价保证金的不得参加竞价交易活动。

竞价交易结束后,如成交的,保证金中按项目公告或文件规定的方式处置;未成交,且不存在不予退回情形的,保证金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原额(不计息)退回。

第十六条 违规处理

在竞价交易过程中,竞买人违反本规则或发生下列情况时,交易中心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当次竞价交易,且保证金不予退回。给委托人或本交易中心造成损失超过保证金的,违规方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交易双方有违法行为的,则自行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竞买人被确定为中标方后,中标方未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签领《中标通知书》或未与委托方签订项目交易合同的;

(二)竞买人提供虚假竞买资料的;

(三)动态报价专用厅的注册客户首次参加竞价不报价的;

(四)普通竞买人参加竞价不报价的;

(五)竞买人与委托人或竞买人之间串通竞价,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竞买人对委托人和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电子竞价公正性的;

(七)其他违反本交易中心规则的行为。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有权拒绝委托人分拆交易项目标的或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交易项目标的,在出现争议时,交易中心有权决定是否将交易项目标的再次竞价。

交易中心有权在竞价前对交易项目标的进行展览、公告、图录及以其他形式出版或发表,但交易中心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不对其意见的准确性(包括标的真伪)承担任何责任。

交易中心有权决定起始价及加价幅度和加价周期,有权决定竞价时计价的货币种类。

第十八条 保密义务

交易中心和委托人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竞买人应当对在交易项目交易过程中获悉的委托人及其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九条 竞价的中止与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交易活动中止或终止:

(一)委托方提出正当理由,认为须中止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所交易的交易项目提出争议,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司法机关书面通知的;

(四)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竞价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其他经国资监管机构确认应当终止的情形;

(八)违反本规则的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交易中心在监控电子竞价交易过程时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情况而影响电子竞价正常进行或导致无法正常监控的,交易中心有权宣布中止交易,并决定重新开始竞价的相关事宜。

如交易中心决定终止当次竞价交易的,则交易中心有权决定是否再次进行竞价交易。

第二十条 禁止行为

交易项目竞价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委托人在项目公告中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买人,对竞买人实行歧视对待的;

(二)委托人无故不推进交易项目竞价交易活动进程,经交易中心催办仍不作为的;

(三)竞买人与委托人或竞买人之间串通竞价或者排挤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人损害委托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合法权益的;

(四)竞买人弄虚作假,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五)竞买人对委托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六)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竞价交易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交易中心作为委托人与竞买人的中介人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并有监督双方公平交易的义务,但对委托人或竞买人的任何违法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端,当事人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8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