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博览中心综合展厅和中央广场五年租赁权预公告
拍卖标的 | 参考租赁面积 | 起拍价 | 保证金 | 竞价幅度 | 是否有保留价 | 是否有原租户 |
中山博览中心综合展厅和中央广场五年租赁权 | 30980平方米 (综合展厅19080平方米,中央广场为11900平方米) | 2984160元/年 | 100万元 | 20000元/年 | 否 | 是 |
备注: 1、委托人对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会展功能; (3)本次拍卖不接受自然人参与竞拍。 2、拍卖标的按现状拍卖,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基本良好。 3、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 4、租金每两年递增5%(即第三年、第四年租金在第一、二年的基础上增加5%,第五年租金在第三、四年的基础上增加5%)。 5、拍卖成交的,承租方需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中山市建恒物业拓展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第五年年租金的50%)。 6、中央广场非展会期间,买受人需无偿提供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停车场使用。 7、租赁期间,博览中心日常维修费用:经营范围内的维修和承租方人为损坏的维修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结构性问题和共用系统、电梯设备维修除外、绿化补种,详见《租赁合同》);其余维修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 8、原租户享有优先竞买权。 |
一、拍卖标的特别说明
(一)拍卖标的项目概况
1、场馆简介:中山博览中心位于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由综合展厅、常年展厅、会议中心、地下室(含车库和设备房)及露天广场等组成,占地面积215816平方米,建筑总面积116348.68平方米。其中,常年展厅建筑面积46450平方米;综合展厅建筑面积27636平方米;会议中心建筑面积11043平方米,地下车库建筑面积25657.38平方米;露天广场面积11900平方米,绿化面积80500平方米,地下车库小车停车位317个,地面小车停车位700个。
2、拍卖标的租赁经营范围:中山博览中心综合展厅和展会期间的中央广场(配套使用卸货区)。
(二)拍卖标的租赁要求
1、若因政府政策、政府指令、相关建设(合作)项目、政府机构部门需要使用部分或全部场馆等原因而需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场地,出租方需提前2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须无条件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交还场地,相应变更或终止《租赁合同》。因《租赁合同》变更或终止产生的相关问题,在不违反《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前提下,由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共同协商妥善解决。
2、在租赁期间内,承租方为承租范围内物业实际管理人,该范围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都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拥挤踩踏、水电使用不当、高空坠物、火灾等情况,给相关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出租方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3、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若产生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等,相关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一律与出租方无关。
4、承租方须安排专人负责或聘请专业公司,统筹博览中心的各项维护保养工作,包括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养护、消防及配电设备维护保养、空调设备维护保养及操作、电梯维护保养、计算机网络及智能化系统维护保养、白蚁防治等和综合展厅电梯等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涉及分摊的,则以补充协议确定分摊比例,确保相关维护保养符合相关行业规范;并统筹负责承租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5、承租范围内公共设施设备(仅含:消防、配电、空调、电梯、计算机网络、智能化设备)维修工作、博览中心结构性维修(仅含:建筑主体、楼地面、屋面、墙体、水电线路)工作,以及园林绿化换种费用由出租方负责。除本条款列明需由出租方负责的事项外,承租方承租范围内的一切物业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与保养工作,均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6、《租赁合同》承租方承租范围内的设施维护保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迪卡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工改展等使用单位场所范围内的设施维护保养及维修费由各使用单位承担。具体收取金额及支付方式,由承租方自行与各使用单位协商,出租方须提供必要的协助。
7、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每年中山市政府的大型会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招商引资洽谈会”、“中山书展”等)在时间、场地、费用等方面的要求,积极配合,保障展会顺利进行,且承租方在《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8、出租方有优先使用场馆的权利,场地租赁价格不超过承租方对外出租租赁价格的50%(含50%),出租方有权拒绝支付超过部分金额,且不构成违约。
9、租赁期间,设置经营考核指标,考核指标数据以出租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须完成的考核指标如下:
(1)每年举办展览会或活动应不少于30场(含市政府的大型会展,如招商引资洽谈会、中山书展等展览会在内),且平均每场展览会或活动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2)每年对比上一年度新增举办展览会或活动次数不低于一场(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或对比上一年度举办展览会或活动总面积(第一年基数为150000平方米)基础上增加展览会或活动面积5000平方米,以此类推。
(3)第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1200万元,第二年开始每年营业收入在上一年营业收入指标基础上递增2%,以此类推。
(4)设置处罚机制,以上三项指标如有未达到的,当年(合同)租金予以提高,则承租主体当年租金按一项指标未达成,当年租金上浮10%;如二项指标未达成,当年租金上浮 20%;三项指标均未达成,当年租金上浮30%,以此类推。
10、博览中心原则上只能用于举办会议及展览活动及经出租方同意的企业年会与商业行业协会年会,不得用于举办或承接包括但不限于婚宴、寿宴、满月宴、酒会等非核心功能的其他活动。
11、租赁期间,承租方须无偿免租金、免物业管理费提供博览中心综合展厅西北角约1295方及综合展厅卸货区1号门外配套车位(共【6】个)给予深中航空港使用,并与相关单位签定场地使用协议。
12、租金每两年递增5%(即第三年、第四年租金在第一、二年的基础上增加5%,第五年租金在第三、四年的基础上增加5%)。
13、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购买公众责任险。
14、承租方举办展会或活动前须向出租方报备,并向出租方提供合同、审批部门审批文件资料。
15、租赁期间,因出租方未履行《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第(四)款第5点的约定,导致场馆无法使用,经市相关部门同意后,出租方可减免承租方在场馆停用期间的租金及维保费用。
16、出租物业外立面广告位不在出租范围,由出租方管理及获取相关受益。
17、租赁期间,出租方利用自有资源招引并推荐到承租方承租区域举办展览会或活动的,承租方应结合展览会或活动的规模、利润等情况,将有关会展活动产生的收益分配给出租方,具体分成比例由双方届时另行协商确定。
(三)其他约定
1、拍卖人对拍卖的标的作现状拍卖,拍卖标的的位置、面积、《租赁合同》版式等均以竞买人现场查看实况及相关文件为准,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对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文字、图表、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任何瑕疵承担责任。
2、拍卖标的内的动产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货物、家具、电器、杂物等,均不属于本次拍卖范围之列。
3、承租方应当在承租前充分评估能否依法依约开办其经营项目,自行承担办理经营执照的义务。
4、租赁具体期限以正式签订《租赁合同》的起止时间为准。
5、租赁期间,买受人自行承担经营所涉及的一切经营税费金,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债权、债务、水、电费、物业管理费、通讯费、工商费、税收及其它相关费用。
6、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于成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由买受人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自行与出租方结算。
7、出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方交付拍卖标的,具体事项详见《租赁合同》。
8、承租方按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在不违反合同原意的前提下可增加或修改,对增加或修改部分经双方协商后补充约定。
9、非拍卖人的原因造成拍卖标的不能按约定移交,拍卖人不承担责任。
10、拍卖成交三个工作日内,买受人与拍卖人一同到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文件,并按约定期限缴清成交价款,若买受人在期限内未能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未能缴清成交价款或反悔的,即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买受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11、竞买人参加竞拍,即视为认可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和瑕疵,以及对本场拍卖会各项标的的已知悉和认可,并要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竞买人需与保证金汇入人户名一致,拍卖成交确认书之买受人名称以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名称为准,拍卖人不予变更或增减。
二、其他注意事项
1、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人及委托人不保证拍卖标的不具有其他未说明的瑕疵。标的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自己的原因对拍卖标的现状及瑕疵产生错误认识和了解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拍卖人及委托人不因拍卖标的的瑕疵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承担任何责任。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所缴纳的成交价款不因(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标的存在瑕疵等原因而退还。拍卖人已充分告知竞买人有关拍卖标的的相关详情,竞买人应审慎考虑并自行决定自己的竞买行为,拍卖一经成交确认具有法律效力,买受人自愿承担投资风险产生的一切损失和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2、如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拍卖终止或延期,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保证金的退回
1、买受人保证金: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在确认买受人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拍卖人,由拍卖人在交易系统提交退保申请,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原路退回。
2、竞买人保证金:未成交竞买人的保证金,由拍卖人于拍卖结束后在交易系统提交退保申请,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原路退回。
四、拍卖成交价款收取
拍卖成交的,买受人于拍卖前交纳的保证金不可用于抵扣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款项。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中山市建恒物业拓展有限公司(即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同时需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租金按《租赁合同》约定缴交。
五、拍卖佣金收取
1、交易服务费: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于拍卖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成交价(首年租金)/12个月的40%(即成交月租金的40%)向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收款账户:开户名称: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中山社保支行;开户账号:484607500018010000102。
2、拍卖佣金:拍卖成交的,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拍卖人开具拍卖佣金发票,由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给拍卖人;拍卖佣金为交易服务费的50%【即成交月租金的20%】。
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