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 |
||||||||||||||||||||
交 易 内 容 |
项 目 编 号 |
200400J0GQ12 |
||||||||||||||||||
转让(委托)方 |
中山市神湾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标 的 名 称 |
中山威高物流有限公司10%股权 |
|||||||||||||||||||
交 易 底 价(人民币) |
7,069,649.91元 |
|||||||||||||||||||
公告起止日 |
2020年5 月26日 至 2020年 6 月22 日 |
|||||||||||||||||||
交 易 时 间 |
按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 |
交 易 地 点 |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3号兴业银行大厦六楼中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项目(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企 业 名 称 |
中山威高物流有限公司 |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79934070XR |
|||||||||||||||||||
企 业 性 质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
成 立 时 间 |
2007年04月05日 |
|||||||||||||||||
法定代表人 |
曹新荣 |
注 册 地 |
中山市 |
|||||||||||||||||
注 册 资 本 (等值人民币投入) |
750万美元 |
经 济 类 型 |
镇属集体参股企业 |
|||||||||||||||||
经 营 范 围 |
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不含危险品仓储,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仓储服务除外),货运物流管理的咨询服务(社会调查、会计、审计,法律咨询除外)。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不含国际快递)。从事机械、电气设备及其零件、服装、鞋、帽、运动用品、纸质品、木及木制品、家居用品、贱金属及其制品、塑料及其制品(不含废旧塑料)橡胶及其制品(不含天然橡胶)杂项制品的进出口、批发业务、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代理货物进出口,食品分装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粤府办【2014】24号文件,上述经营范围涉及:食品流通等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 工 人 数 |
111人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HEAD OCEAN LIMITED |
90% |
|||||||||||||||||||
中山市神湾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10% |
|||||||||||||||||||
|
|
|||||||||||||||||||
|
|
|||||||||||||||||||
|
|
|||||||||||||||||||
|
|
|||||||||||||||||||
|
|
|||||||||||||||||||
按转让要求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
||||||||||||||||||||
标的企业审计数据 |
审 计 机 构 |
中山市执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审 计 报 告 号 |
中执会审字[2019]第5013号 |
|||||||||||||||||||
审 计 日 期 |
2019年7月31日 |
|||||||||||||||||||
审 计 数 据 |
标的企业总资产(人民币元) |
标的企业总负债(人民币元) |
标的企业净资产(人民币元) |
|||||||||||||||||
82,357,819.73 |
70,125,102.42 |
12,232,717.31 |
||||||||||||||||||
标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 |
|||||||||||||||||||
企业财务报表 |
经营收入本年累计 (人民币元) |
利润总额本年累计 (人民币元) |
未分配利润本年累计 (人民币元) |
|||||||||||||||||
8,823,749.01 |
-641,980.24 |
-43,708,148.89 |
||||||||||||||||||
报 表 日 期 |
2020年4月30日 |
|||||||||||||||||||
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情况 |
评 估 机 构 |
中山市荣泰博新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普通合伙) |
||||||||||||||||||
评估报告编号 |
中荣评报字[2019]第110802号 |
评估基准日 |
2019年7月31日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标的企业总资产评估值 (人民币元) |
标的企业总负债评估值 (人民币元) |
标的企业净资产评估值 (人民币元) |
|||||||||||||||||
140,821,601.54 |
70,125,102.42 |
70,696,499.12 |
||||||||||||||||||
标的净资产评估值(人民币元) |
70,696,499.12 |
|||||||||||||||||||
|
评估项目特别事项说明 |
详见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 让 方 名 称 |
中山市神湾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注册地 |
中山市 |
|||||||||||||||||||
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
3635.4 |
|||||||||||||||||||
法 定 代 表 人 |
曹康妙 |
|||||||||||||||||||
所属行业 |
经营管理镇属集体资产;自有物业租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749976400N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
本次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
|||||||||||||||||||
批准文件 |
《关于资产公司持有中山威高物流有限公司10%股权转让的批复》 |
|||||||||||||||||||
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及尽职调查 |
||||||||||||||||||||
时间、地点 |
公告期内在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3号兴业银行大厦六楼中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报名登记。 |
|||||||||||||||||||
联系人、电话 |
周先生0760-88800102,邝先生 0760-88800522 |
|||||||||||||||||||
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 |
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提交:1、*电子竞价竞买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核原件)、工商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3、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有效议事形式决定收购标的的决议;4、企业章程或可证明同意收购决议合格有效的有关文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授权除外);8、*尽职调查确认书;9、*《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10、*《产权交易合同》范本盖章确认件;11、*关于保证金交纳与退还的说明。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1、*电子竞价竞买申请书;2、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3*尽职调查确认书;4、*《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5、*《产权交易合同》范本盖章确认件;6、*关于保证金交纳与退还的说明; |
|||||||||||||||||||
尽职调查 |
报名登记后,可由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到转让方处踏勘转让标的。 |
|||||||||||||||||||
转让方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曹康妙 |
联系电话 |
0760-86602862 |
||||||||||||||||
意向受让方受让要求 |
||||||||||||||||||||
意向受让方 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外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须提交的资料 |
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提交:1、*电子竞价竞买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核原件)、工商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3、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有效议事形式决定收购标的的决议;4、企业章程或可证明同意收购决议合格有效的有关文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授权除外);8、*尽职调查确认书盖章确认件;9、*《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盖章确认件;10、*《产权交易合同》范本盖章确认件;11、*关于保证金交纳与退还的说明。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1、*电子竞价竞买申请书;2、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3、*尽职调查确认书签字确认件;4、*《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签字确认件;5、*《产权交易合同》范本签字确认件;6、*关于保证金交纳与退还的说明。 境外投资者注意事项: 1、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合法有效的公证文件。其他境外地区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提供经所在国家合法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有权批准的驻外使(领)馆)认证文件。涉及外文的报名资料须提供经具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2、境外投资者需以人民币进行股权项目的交易价款支付(包括交易保证金、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且企业需通过对公账户进行支付,自然人通过本人银行卡进行支付。) |
|||||||||||||||||||
时间、地点 |
公告期内在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3号兴业银行大厦六楼中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相关资料。 |
|||||||||||||||||||
备注 |
上述须提交资料中带*的,可在本网站项目附件下载。 |
|||||||||||||||||||
交易保证金 |
||||||||||||||||||||
金额(人民币万元) |
100 |
|||||||||||||||||||
交纳时间和方式 |
于2020年6月22 日17:30前支付到产权交易中心下列资金监管账户(任选其一,以到账为准): 资金监管账户一 开户名称:中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山中环广场支行 开户账号:44311701040004480 资金监管账户二 开户名称:中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 开户账号:2011028919200388388 |
|||||||||||||||||||
处置方式 |
1、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于受让方付清扣除交易保证金额的交易价款和付清产权交易相关服务费用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未中标的意向受让方,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中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将全额不计息向其退回交易保证金。 3、交易活动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出价一次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与转让方签定转让合同、签定转让合同后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转让方有权要求产权交易中心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相关服务费用及相关信息发布费后,余款划归转让方所有。 4、意向受让方违反产权交易中心《中山产权交易中心电子竞价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相关服务费用及相关信息发布费后,余款划归转让方所有。5、意向受让方违反与交易相关的约定的其他行为,转让方有权要求产权交易中心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相关服务费用及相关信息发布费后,余款划归转让方所有。6、若转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中心指定时间内对意向受让方的竞标资格进行审定的,意向受让方有权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放弃项目竞投权利并要求退回交易保证金。 |
|||||||||||||||||||
标的企业债权债务处理 |
||||||||||||||||||||
标的企业转让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转让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标的企业承接,若标的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前有未披露的资产及债权,该资产及债权由转让方按原持股比例享有;未披露的债务,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按原持股比例承担。评估基准日至标的交割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期间的标的企业的经营损益,经审计后(该审计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如为盈利,盈利部分由资产经营公司按原持股比例享有(标的企业应于审计结果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资产经营公司),如为亏损,亏损部分由资产经营公司按原持股比例向标的企业补足(资产经营公司于审计结果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标的企业),但转让价款不作调整。 |
||||||||||||||||||||
职工安置 |
||||||||||||||||||||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
||||||||||||||||||||
交易方式 |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不少于2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报价加价幅度 |
100000元 |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方式 |
按挂牌底价协议转让给该唯一意向受让方。 |
|||||||||||||||||||
挂牌期满,如没有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本次挂牌结束。 |
|||||||||||||||||||
特别说明与其他事项 |
||||||||||||||||||||
特别事项说明 |
1、本次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产权交易相关服务费用(包括产权交易服务费及筹划服务费)以成交总额为基数实行分段累计,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支付: (1)产权交易服务费: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6000元计算;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