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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恒锐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债权
挂牌金额:¥2898.13万元
挂牌时间: 2023-09-20至2023-10-23
保证金:860万元
联系方式:贺小姐:0760-88800181
浏览次数:3606次
项目信息


转让方申请与承诺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即转让方)已知悉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南方产权交易规则,阅读并理解所载事项,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次交易风险,同意按照南方产权交易规则规定通过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转让,并愿意自行承担相关转让责任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标的资产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贵中心在其网站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对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材料内容予以公告;

4、我方已对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并愿意遵守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

5、标的资产转让后,我方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受让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名称

中山市恒锐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债权

转让底价(万元)

2898.13万元

资产类型

其他资产

资产来源

其他

挂牌日期

2023-09-20

挂牌截止日期

2023-10-23

资产概述

1.本次转让标的为转让方持有的中山市恒锐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债权。截至基准日2023年8月20日,标的债权的本金余额为3815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6755876.319元,债权金额合计45167066.32元。 2.转让标的所涉及借款合同、保证人情况如下: (1)《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中农商银(沙溪)公高借字[2020]第 1184644号)}债权债务情况:2020年4月2日,转让方分支机构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下称贷款人)与中山市恒锐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借款合同》,截至2023年8月20日,本金余额人民币3000000元,欠息(含罚息、复利)474087.93元,债权金额合计3510161.93元。保证人:李小刚、张晓、许晓峰、曲扬慧。 (2)《借款合同》{编号:中农商银(沙溪)公借字[2020]第 1328201号}债权债务情况:2020年5月29日,贷款人与中山市恒锐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截至2023年8月20日,本金余额人民币3515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6281788.39元,债权金额合计41656904.39元。保证人:赵述宇、李小刚、许晓峰、张晓。抵押物: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8号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39332号]。 3.人民法院已受理本债权诉讼,转让方已垫诉讼费合计人民币261190元,该诉讼费包含在转让价款内,受让方无需另行支行。

项目附件

债权转让协议(文本).pdf

其他资产具体信息

标的状态

金融资产

其他说明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2023-09-20

信息发布公告期

20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终止挂牌

价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本公告所称的抵押资产是指该债权转让标的项下涉及的抵押物,质押资产是指该债权转让标的项下涉及的质押物。转让方已充分告知项目的现状,尽职披露本次标的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调查核实;

2.受让方资格可能不存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

3.对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4.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5.债权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原债权文件。

(2)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可能存在破产、死亡、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3)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受让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清单》及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后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违约金可能与公告所列明的利息、违约金不完全一致。

(4)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贷款债权可能事实上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5)债权的抵(质)押可能未单独办理抵(质)押登记;债权抵押房产与土地可能存在权属不一致的情况或者涉及刑事案件、欠缴税费、存在租赁、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资产价值、因存在瑕疵而无法被支持抵(质)押权、不能执行或被法院解除查封等相关情形。

(6)债权项下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面积可能存在误差、错误或存在不能被有关政府机构认可的情形,实际用途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7)转让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涉诉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的情形。

(8)受让方将承担《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前已存在的甲乙双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9)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就受让债权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

(10)债权及从权利存在其他潜在风险及瑕疵,或者转让方未发现或者披露的风险及瑕疵。

(11)债权转让基准日前转让标的债权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数额的变化),受让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转让标的债权发生的变化而请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12)本次转让以现状转让,受让方应该依据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债权现状自行独立审核债权的风险以及评估可能的可收回性,在充分理解转让债权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减少。

(1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确认并保证,基于贷款债权的特殊性,转让方及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未就本次转让标的关于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的预期收益向受让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是在独立判断贷款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

(14)转让方及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不对债权瑕疵做任何保证和承诺,受让方不得以债权存在已知或未知的瑕疵为由,主张转让方违约。受让方确认知道并接受本次交易的所有已知或未知的瑕疵,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或损失,且承诺不以本债权存在瑕疵要求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并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5)根据中国金融监管要求,债权转让后,受让方不得将受让债权再次转让给原债务人(借款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债务实际控制人),或者原债务主体的控股股东、投资人、直系亲属等相关利益主体,若受让方违反该规定,受让方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6)债权转让后,受让方在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追偿权、抵(质)押权、参与分配等权利时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均与转让方无关,均由受让方与债务人自行解决,一概与转让方无关,由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6.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转让方所披露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7.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成交价款的前提下,依法协助受让方办理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出现上述2、3、4、5、6点等所列的瑕疵、缺陷或风险的,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标的按现状转让,请受让方自行对该标的的现状调查核实。在因竞买标的的瑕疵、风险导致纠纷时,受让方应放弃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转让方的权利。

8.受让方受让标的后,如果受让方因标的债权存在能够追究转让方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则受让方自权利转移日起无条件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转让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且受让方在向任何第三人转让全部或部分标的债权时,保证通过对该第三人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要求该第三人作出与受让方在本款中的承诺相同的承诺;如任何第三人因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事项向转让方追究法律责任的,受让方应出面解决,并对转让方因第三人的追究而遭受的所有损失给予足额补偿。

9.受让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让方承诺自权利转移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且保证其后手遵循该规定。

10.标的资产存在国家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司法部门或前手转让合同规定或认定不得转让以及限制转让债权,受让方须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函件后5个工作日按转让方的要求进行无偿退还债权全部档案和权利,并及时协助转让方办理无偿退还相关手续,受让方承诺不得因此追究转让方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且不影响本协议以及其他标的资产继续履行的效力。受让方承诺,若向第三方转让标的资产,将通过对第三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要求该第三方做出与本款约定相同的承诺。

11.受让方在其因受让而取得和享有标的债权资产期间内,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主张和行使权利,不得采取非法措施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当措施。若出现违法行使权利等情形,受让方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2.受让方付清成交价款,转让方经受让方要求,可出具成交价款收据,不就转让价款出具相关发票。

13.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转让标的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转让标的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潜在瑕疵、缺陷或情形;  

14.该标的对应抵押资产所涉及的各种前期欠费,以及抵债及转让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产权过户及变更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5.该标的对应抵押资产所涉及的租赁、占用、查封等情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调查,意向受让方报名后视为接受本债权所有现状;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17.南方产权在收到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价款、交易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且收到受让方足额服务费用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无需交易双方另行通知。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通过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金融资产(债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收购诚意金或交易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

2.意向受让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和交纳诚意金150万元后,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查阅项目资料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诚意金缴款人名称须与申请尽调的意向受让方同一名称,不接受意向受让方委托中介机构进场进行查阅标的文件资料。如已交纳诚意金的意向受让方不参与报名的,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该意向受让方退还诚意金的书面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退还;如已交纳诚意金的意向受让方参与报名的,其交纳的诚意金转为保证金的一部分。

3.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共期内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860万元(含诚意金150万元)。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违反资产受让申请或转让信息公告要求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操作细则》予以没收处理;意向受让方未能被确定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存在保证金需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其缴纳的保证金在合格意向受让方确定或项目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合格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在不存在保证金需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或项目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的,在不存在保证金需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自转让方收讫之日转为交易价款。

4.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将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及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号: 120903472910501

行:招商银行广州环市东路支行 

5.合格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通知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资产交易价款。

6.本项目不涉及优先购买权。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转让方将直接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最高报价人;最高报价人在网络竞价专场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的,确定为受让方,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最高报价人拒绝签署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的,视作放弃成交,转让方有权没收其已交纳的保证金,用于偿付最高报价人应承担的违约及赔偿责任,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保留追偿的权利;南方产权在保证金中扣除最高报价人应付而未付南方产权的所有相关交易服务费用后,向转让方划转剩余保证金,本项目终结。

7.受让方须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有关交易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号:200583833310001 

行:招商银行广州环市东路支行 

8.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主体。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符合受让资格条件并取得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9.如发生以下情形,意向受让方前期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直接收回转让标的重新处置,具体包括:意向受让方成功取得转让标的后未在上述规定期间内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或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拒不履行债权转让协议等。

二、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付清债权转让全部价款。

2.在转让方移交本次转让有关债权文件后,转让方不再负责对转让标的范围内的权利和有关资料的管理工作(但受让方委托转让方继续管理的除外)。

3.本次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转让过程中,转、受让双方产生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竞价服务费)(如有),均由受让方承担。

4.关于本次转让所产生的税、费、金,均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若对本次转让标的债权对应抵押物进行偿债、变现、办理抵押物过户及其他手续的,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偿债、变现、办理抵押物过户等其他手续所需的全部税、费、金(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税费和资料移交之前所拖欠的税费、滞纳金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须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7.本次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协议》及本公告所称成交之日为交易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中国境内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但有下列情形的意向受让方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本次标的资产,意向受让方须在本次债权转让公告期内提交符合该要求的承诺函:

1、本标的不良资产涉及的债务人(含抵押人、保证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或债务人的实控人、或债务人及其实控人的高管、投资人、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实控的企业,或者与债务人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员;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标的资产涉及的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3、参与标的资产转让的工作人员、标的资产涉及的原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

4、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或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三、保证金交纳规则

是否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万元)

860.000000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保证内容

本项目交易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操作细则》、《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处置方法

本项目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操作细则》、《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法律声明及风险提示

法律声明及风险提示

1.以上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转让方负责。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信息及后果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不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项目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交易风险和交易费用的情况下,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交易,并独立承担风险。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竞价组织、保证金处置、资金结算等交易程序严格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规程执行,请注意阅读和了解。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吴诰锦

注册资本(万元)

331,489.95 人民币

转让方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4420006633583105

经营规模

大型

是否多个转让方捆绑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