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岐区湖滨北路68号湖景花园11幢16号车房 转让底价: ¥ 3.321000 万元 · 项目编号: GR2019GD0000281-2 · 保证金: 10,000.00元 · 企业性质: 国资 ·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 转让方:中山市金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挂牌起止日期:2019-10-14 至 2019-11-08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标的基本信息 |
|||
标的名称 |
44.石岐区湖滨北路68号湖景花园11幢16号车房 |
转让底价(万元) |
3.321 |
挂牌日期 |
2019-10-14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9-11-08 |
资产概述 |
石岐区湖滨北路68号湖景花园11幢16号车房 |
||
房产具体信息 |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证字第C2072262号 |
地址 |
石岐区湖滨北路68号湖景花园11幢16号车房 |
建筑面积 |
8.78 平方米 |
建筑结构 |
钢混7层 |
建成时间 |
|
已用年限 |
18 年 |
经度 |
|
纬度 |
|
目前用途 |
|
规划用途 |
|
其他说明 |
简单装修 |
·
·
交易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19-10-14 |
挂牌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1)个周期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项目的资金结算(包括竞价保证金、成交价款、产权交易相关服务费用的缴付)仅限于使用人民币结算。 2.本次转让项目转让底价为不含税价,本次转让项目涉及的有关税费,由转让双方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各自承担;本次转让项目中涉及按《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收费暂行办法》规定向本转让项目转让方和受让方收取的各项产权交易服务费用总额,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房地产过户所需测量费、评估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自行负责标的物的拆卸、运输等后续工作,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4.该标的现状为空置;装修情况为毛坯;标的交接前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负责;相关费用从交接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和支付;一楼防盗大门的钥匙,由受让方自行找物业管理处配备;转让标的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面积为准,但成交价款不作调整,即如转让标的过户新测量面积与房产证原有面积有差异,转让方不作任何补偿或调整。 5.意向受让方应于交易前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等(包括上述已知瑕疵和风险及其他一切未知瑕疵和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作补偿或赔偿。 6.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交纳竞价保证金并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不得由其他方代付保证金,受让方不得由其他方代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7.如挂牌期满的唯一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弃标或产生二家或以上的所有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均未以底价出价一次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以返还,竞价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余款归转让方所有。 8.受让方应于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公告确认的合同范本内容、格式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资产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统一划转。受让方应按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9.受让方付清成交价款后,受让方须于收到转让方的移交通知之日起10天内完成转让标的移交手续。转让方向受让方移交的转让标的以《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清单(评估对象及范围)的内容及受让方竞价前对转让标的的了解、实地察看(如拍照,提出疑问后得到的书面答复)为依据。转让方按现状整体移交转让标的且不保证移交的转让标的物无瑕疵,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接收转让标的。转让标的的风险自移交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即自办理实物移交手续之日起,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的保管、安全等管理责任。若受让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转让标的的移交手续,视为转让方已完成移交,受让方已接收,风险视同转移,由此引发的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10.如受让方不按规定期限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交纳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参与竞价时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再行公开交易的,若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受让方应当于再公开交易成交的3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差额。 11.如受让方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及其他违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参与竞价时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再行公开交易的,若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受让方应当于再公开交易成交的3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差额。 12.若《资产交易合同》解除交易终止的,本次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仍由受让方承担。 13.交易成交后,若因交易双方原因导致终止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退回。 14.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交易合同》范本。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 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设置详见转让标的明细表)。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将保证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3.1本项目诚意金、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3.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兴业银行珠海分行 开 户 行:399020100100281366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5.1本项目有关交易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5.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开 户 行:394880100166886666010004 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二、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交易双方应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3.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
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处置方案 |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受让方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不允许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10000.00元。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399020100100281366 开户行:兴业银行珠海分行 |
保证内容 |
本项目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3.项目设置诚意金的, (1)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未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 (2)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诚意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诚意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山市金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转让方 |
注册地(住所) |
中山市石岐区华柏路33号 |
||
法定代表人 |
廖维励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000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2000729228712G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
|||
产权转让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其他部门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广东省 中山市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山市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山市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日期 |
2019-05-28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同意公开处置中山市金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分物业的批复 |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丽娜、麦先生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756-2992718/0760-88801782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
|
交易机构网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