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出口加工区7号宿舍一楼第1卡商铺
项目编号:GL2021ZH1001181 挂牌价格:1,000.06 元/月 出租面积:38.39m²
挂牌超始日期:2021-06-24 挂牌期满日期:2021-07-02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中山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出口加工区7号宿舍一楼第1卡商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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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房产证号 |
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3820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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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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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38.39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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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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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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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
1、标的物出租建筑面积:38.39m²)。 2、标的物有不动产证。 (房屋用途:工业) 3、标的物功能:办公,出租方必须按照出租方商铺规定的经营行业类别开展经营活动,办公等非餐饮行业禁止改为餐饮行业经营。 4、承租方必须统一按照出租方的的要求标准制作、安装广告牌(长、宽、高尺寸需符合出租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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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状态 |
空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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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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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构 |
名称 |
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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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麦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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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0760-88801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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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000.06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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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挂牌价备注 |
1000.06元/月 |
原承租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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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月付 |
出租用途 |
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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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承租须知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通过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完毕承租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资产承租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 2.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公告期内向珠海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方将交易保证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珠海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珠海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交易保证金和相关交易款项的收付): 账户名称: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44350401040016913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拱北支行 3.意向承租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向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 合格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珠海产权交易中心通知的时间、地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承租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承租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交易的,出租方将直接与其签订租赁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的,按照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承租方后,出租方和承租方按照珠海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方须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交易费用。承租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有关交易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珠海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2002022709100085230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丽景支行 4.本公告所称意向承租方是指对本次出租标的有承租意向并向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承租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承租方是指经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符合承租条件和出租要求的意向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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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承租方资格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承租方需要提交的报名资料清单:意向方为企业法人的: 1、*竞买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 3、合同范本; 4、按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意向方为自然人的: 1、*竞买申请书; 2、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合同范本 ; 4、按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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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0.400024 |
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满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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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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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内容及处置方式 |
一、保证内容: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后,该成交方应按公告、交易规则的约定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 2.该成交方应按照约定向本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3.该成交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二、处置方式: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和《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保证金操作细则》《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中心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出租方所有。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服务费及物业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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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纳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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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拱北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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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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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44350401040016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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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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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免租期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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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时间 |
1个月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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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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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牌规则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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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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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承租方,则采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每次最小加价幅度:1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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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交易服务费标准为成交首年月租金,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支付,承租方应按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收费通知》要求支付交易服务费。 2.意向承租方应于交易前自行了解租赁标的物来源、瑕疵和风险等(包括上述已知瑕疵和风险及其他一切未知瑕疵和风险)。标的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也不得要求出租方及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作赔偿或补偿。 3.标的物按现状出租,目前处于空置状态,出租面积以实际为准,如有出入,价格不变。 4.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尽职调查,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租方承担,标的物交付后由承租方承担。 5.租赁期为3年,合同期包含了1个月的免租期,租赁单价中途不递增;承租方必须按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证件,承租方租赁期内不得转让。 6.意向承租方须按本项目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产权交易中心资金监管账户支付交易保证金。未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不计息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该意向方;确定为承租方的保证金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转为交易服务费和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交首年月租金的三倍),如交易保证金不足扣除交易服务费的,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补足并另行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如意向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不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且不按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属于恶意参加竞标行为,出租方有权取消承租方的承租资格并委托产权交易中心重新出租标的物,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余款归出租方所有。若出租方再行委托出租,再次出租的租赁价低于原租赁价的,不足部分由原承租方负责赔偿。 7.承租方与委托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后,产权交易中心收到相关划款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履约保证金划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委托中山市中山港出口加工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代收履约保证金及开具相关收据给承租方: 全称:中山市中山港出口加工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149304B 地址:中山市中山港出口加工区综合楼三楼 电话:85339016 开户行:中山建行开发区支行 账号:4400 1780 5020 5137 9959。 8.承租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按租赁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处置。 9.承租方须于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公告的合同范本与出租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首月租金给出租方,与中山市中山港出口加工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出租方地址:中山火炬开发区兴业路1号,联系人:朱树林,电话:88286588、18824507167。 10.承租方须于付清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之日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同意向出租方划款的书面通知,逾期则视为同意向出租方划付履约保证金。 11.出租方于租赁期限起算日前将标的物交付承租方使用。 12.承租方已明确租赁物的现状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出租方对于承租方办理相关证件仅有配合义务,承租方自愿承担无法办理相关证件的风险及所有相关费用。 13.承租方自行办理水、电表申请或变更手续,出租方只向承租方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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