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涉及的服务费按租赁合同首年的一个月月租赁费用的标准,由承租方承担支付。 2、租赁费用按月进行收取,第1年的月租赁费用按成交价;第2年(第13个月起)月租赁费用标准在第1年月租赁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元/平方米/月,按月计收。租赁费用收取方式详见《办公场所租赁合同》。 3、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尽职调查,包括自行了解租赁面积、相关水电费情况等。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之日起租赁物业房产水电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意向承租方不得由其他方代付保证金,承租方不得由其他方代付租金、物业租赁合同涉及的费用,出租方只与承租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未经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租赁物业,具体条款按物业租赁合同执行。 5、承租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并根据物业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交纳租赁保证金。 6、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于租赁双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后先转为交易服务费,多出部分转为租赁保证金或首月租赁费用,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于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中心资金监管账户补足。 7、承租方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项目费用(交易保证金、及成交后交纳的相关合同费用)即视为同意产权交易中心向出租方进行划付,无须另行征得承租方的同意。 8、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后,根据《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业交付承租方使用。 9、若承租方不按照规定时间签订《办公场所租赁合同》、交纳租赁保证金或违反《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方有权取消承租方的承租资格,重新招租,原承租方参与租赁活动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回,产权中心方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下费用归出租方所有。若出租方再行委托出租,再次出租的租赁费用低于原租赁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原承租方负责赔偿。 10、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合格意向承租方,该唯一合格意向承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该唯一合格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底价成交;如产生二家或以上的合格意向承租方,合格意向承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则在电子竞价中最少有一家合格意向承租方以底价出价一次。如挂牌期满的合格意向承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弃标或产生二家或以上的所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在规定时间内均未以底价出价一次的,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以返还,产权中心方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将余款全部支付给出租方。 11、该租赁物业行业限制情况:具体租赁要求详见《办公场所租赁合同》。 12、租赁物业若成交,承租方须自行承担办证风险及所有相关费用。 13、承租方自行办理水、电表申请或变更手续,出租方只向承租方提供产权证明。 14、本项目按现状租赁,意向承租方需核实出租方出租物业的租赁面积,如有差异,以出租方租赁面积为准,成交租赁费用不变。产权交易中心不对租赁项目作任何形式的担保;若存在经济责任纠纷,出租方与承租方应自行协商解决。 15、承租方须自行承担办证风险及所有相关费用。 16、其他要求详见《办公场所租赁合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意向承租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