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涉及的筹划服务费按租赁合同首年的一个月经营权费的标准,由承租方承担支付。 2、租赁标的按现状租赁,出租设施仅供参考,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成交金额不作调整。 3、租赁合同期限:5年,免租期为三个月。 4、经营权费分十期收取,5年合同期平均等分,每次收取6个月的经营权费。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第一期(6个月)经营权费,第一期最后一个月25日前收取下一期经营权费,以此类推;租金及设施管理费按月进行收取,每月25日前缴纳下月租金及设施管理费。 5、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尽职调查,包括自行了解相关水电费情况等。出租、承租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租赁物业房产水电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意向承租方不得由其他方代付保证金,承租方不得由其他方代付交易价款及筹划服务费,出租方只与承租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未经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分租、转租、转借租赁物业,具体条款按物业租赁合同执行。 7、承租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并根据物业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65790.00元)。 8、承租方应向中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筹划服务费、6个月经营权费及租赁保证金,经中山产权交易中心向出租方支付6个月经营权费及租赁保证金,上述费用于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取,不足扣取部分应由承租方于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 9、承租方交纳保证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向中山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租赁物业已接受的通知及同意划款的书面通知,逾期则视为同意向出租方划付租赁保证金。 10、出租方于承租方按规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及筹划服务费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业交付承租方使用。 11、若承租方不按照规定时间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交纳租赁保证金及交易筹划服务费,出租方有权取消承租方的承租资格,重新出租,保证金及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回,中山产权交易中心在扣除筹划服务费用后,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出租方指定的账号。若出租方再行委托出租,再次出租的租金低于原租金的,不足部分由原承租方负责赔偿。 12、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合格意向承租方,该唯一合格意向承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该唯一合格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底价成交;如产生二家或以上的合格意向承租方,合格意向承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则在电子竞价中最少有一家合格意向承租方以底价出价一次。如挂牌期满的合格意向承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弃标或产生二家或以上的所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在规定时间内均未以底价出价一次的,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以返还,保证金在扣除中山产权交易中心的筹划服务费后,余款归出租方所有。 13、该租赁物业业态要求:按要求办理相关证照方可营业。 14、该租赁物业水电要求:按现状提供正常使用,电力供应为160KVA,商户需按实际使用交纳水电费,水电费按相关部门标准收取,另外按商户电表实际使用量收取电力设备设施管理服务,价格为0.30元/度。 15、承租方义务与责任: ①停车场:按现有收费标准执行,承租方负责管理及收费。现有承租商户分时段免费使用部分停车位,每日19:00至次日07:00为20个免费车位,其余时间为12个免费车位。 ②装修方案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 ③承租方必须根据物业使用状况自行办理消防验收等手续,承租方承担消防问题产生的一切责任;首层出租区域必须保留两个消防出口通道,用于食出鲜风超市及二三层酒店疏散出口,并且满足消防验收; 16、特别声明:承租方属于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出租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17、租赁物业若成交,承租方须自行承担办证风险及所有相关费用。出租物业房产及消防等情况,承租方需要在报名前充分咨询相关部门办证情况。承租方如若未能或无法办理经营审批手续及证照的,出租方均不承担相应责任和承租方损失。同时,承租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租金或单方终止本合同。 18、承租方自行办理水、电表申请或变更手续的,出租方只向承租方提供产权证明。 19、本项目按现状出租,中山产权交易中心不对租赁项目作任何形式的担保;若存在经济责任纠纷,出租方与承租方应自行协商解决。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意向承租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中山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