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一经提交承租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理解并接受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本出租标的出租信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和招租项目要求。
2.承租方须按出租方拟定的《租赁合同》文本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若承租方未按上述要求签订租赁合同,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保证金。
3.其他承租方应履行的义务具体详见本公告所附《租赁合同》文本。
4.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金额为3个月的成交首年月租金。
5.承租方须承诺本次出租标的土地的用途仅限于作工业之用(安放或生产违法物品、危险品、化工类物品除外),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守法经营,遵守法律及政府有关治安、环保、消防、安全、工商、行政执法及税收等规定,承租方一切经济营运及经营费用、债权债务、自然灾害损失、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7.承租方负责出资投入的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消防部门要求),在合同终止后归承租方所有。以上投入由承租方自行在合同终止前拆除;如承租方逾期拆除,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8.租赁期间出租标的土地及地上的一切附着物的维护、保养、维修责任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和负责。租赁期满后,地上现有附着物等全部归承租方所有,如承租方逾期搬离,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9.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出租标的土地部分或整体租赁(分租或转租)给第三人。
10.承租方应当在租赁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将出租标的土地完好交还给出租方,如有损坏承租方应当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11.租赁期内,承租方的人员与车辆进出不得妨碍出租方其它物业、道路的正常使用,如因承租方的人员或车辆因违反本条款约定而造成他人(或其他企业)任何损失的,承租方应当承担一切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另外,承租方还应该确保负责租赁土地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设定保安岗亭,并自愿接受出租方监管,承租方的人员与车辆进出应无条件听从出租方的管理安排,配合做好登记、测温手续,如承租方不配合出租方做好以上管理工作,则视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土地,没收承租方租赁保证金,且无需对承租方作出任何赔偿。
12.如承租方需要,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自行安装水、电表各一个。租赁期内,出租方提供用电变压器,承租方同意水费按照3.8元每吨计算,电费按照1.54元每度计算,若供水公司、供电公司调整价格,则按调整的相应比例调整水电费的标准。承租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出租方交纳上月水、电费。承租方延期或拒交水、电费的,出租方有权断其水、电源,直至承租方交纳完毕再行开通。
13.租赁期内,承租方应遵守出租方的物业管理制度,负责搞好租赁土地内的清洁卫生及做好保安、绿化维护、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每年承租方需按出租方规定安排员工配合出租方进行1至2次消防演练,学习消防知识,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决绝参加演练,否则,视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土地,没收承租方租赁保证金,且无需对承租方作出任何赔偿。
14.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超出租赁范围使用出租方的物业或土地,如承租方违反本条约定,出租方有权根据承租方占用的场地面积,按20元/平方米收取承租方占用费,如承租方超出租赁范围使用出租方的物业或土地超过3个月仍不整改的,则视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土地,没收承租方租赁保证金,且无需对承租方作出任何赔偿。
15.本项目全部服务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须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缴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首年月租金成交价的50%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出租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