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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一路11号厂房、11号之二仓库及空地物业租赁项目
挂牌金额:¥168508
挂牌时间: 2023-03-22至2023-04-04
保证金:730369元
联系方式:卢先生 0760-88801782
浏览次数:468次
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

ZZCQ2023031700076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中山市中垣物业拓展有限公司

   址

中山市石岐区凤鸣路3号1至3层、5层

出租资产基本信息

出租资产概括

物业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一路11号厂房、11号之二仓库及空地,计算租金面积11568.56m²(厂房11066.56m²,空地502 m²),有房地产证,目前空置。

计算租金面积

11568.56m²(厂房:11066.56m²,空地:502m²)

出租用途

厂房

出租期限

5年

免租期限

3个月(含在租赁期限内)

租金挂牌价格(人民币)

168508元/月(含税,第三年及第五年起租金比上年度递增

5%)

出租资产使用情况

空置

是否涉及

优先承租权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交易方式的确定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多轮报价)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采取协议租赁。

挂牌时间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挂牌期满,如没有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不变更招租条件,每次延长信息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40周期。)

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依法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意向承租方

需提交材料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企业意向承租方(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2.工商信息查询单;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5.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6.意向承租方登记表(向联交所领取);

7.意向承租委托协议(向联交所领取)。

个人意向承租方(含个体工商户):

1.意向承租方登记表(向联交所领取);

2.意向承租委托协议(向联交所领取);

3.个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5.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履约条件

1.租赁标的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经营产业必须符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准入条件要求。

3.租赁标的内不能污染周围环境卫生和制造噪音,以及不能明火煮食 。

4.如有大功率用电需求或其他超出使用范围的事项,需经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同意后自行安装并承担费用。

5.承租方可对租赁标的整体改造,提升租赁标的价值,该租赁标的除主体结构维修由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负责,危房或其他约定的除外,主体结构外的维修由承租方负责。

6.承租方须自行到有关部门了解办理相关经营手续所需资料,且按照实际经营用途自行办理一切行政审批、许可、装修报建和消防报建、用水用电、环保卫生、租赁登记、工商登记、经营证照等所有相关手续。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应提供力所能及的、现有的相关资料配合承租方办理上述经营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仅承担提供必要的现有资料的义务,不承担承租方办理(或变更)手续无法批准的任何风险、损失和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理由拒缴租金,否则承租方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租赁期间所增加的电梯、 变压器、消防、用电、用水后期搭建的建筑物、固定设备设施、 装修等,租赁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后,无偿归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所有。

7.承租方应按照规定的出租用途使用租赁标的,租赁标的不得用于(生产、加工、经营、存放)化工、印染、易燃品、危险品、危废物料等。承租方需承诺在租赁期间不存在违约、拖欠租金;如承租方违反前述约定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用途和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并不再返还承租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

8.租赁标的物业水费、电费分别按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和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收费标准实际计算;租赁标的物业水电费保证金按租赁合同面积收取,合同期满并结清所有水电费后, 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水电费保证金。 租赁标的未交付前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电费、水费等均由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承担。

9.若承租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将不予退还承租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

10.按租赁合同履约,本物业实际权属方为中山兴中集团有限公司,承租方将与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书》,租金、水电费保证金由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收取。

11.履约保证金:人民币730369元(包含租赁保证金、水电费保证金及装修保证金),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交纳的招租保证金,在深圳联交所收到交易服务费后,依据《委托付款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自行转给出租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无息退还。在服务期间,如最终承租方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出租方有权扣除部分或没收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1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合同范本。

特别事项说明

1、物业为框架结构,有基本水电,水电设施以现场现状移交为准 。

2、该物业的外围临水,建有中山市中山港粮食中转码头(下称 “码头”),承租方可对该码头享有部分投资和使用权(为该标的配套使用),码头需按规定合法使用,所要办理的手续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需自行承担相应的码头维修费(除意外损坏,用者自负)及国家对码头、河道使用所征收的费用等。码 头上禁止长期堆放货物,承租方需加强人员出入管控,相邻物业的企业经营小麦食品,如提前收到该企业通知有运输船舶停靠及使用码头,承租方需按指定日期调整使用,做到不影响船舶停靠及货物上落。

3、若该物业被纳入三旧改造的征收范围,为配合政府的三旧改造工作,待相关政府机关部门确定收回物业的具体时间后,承租方应在收到物业实际权属方通知之日起90日内无条件交还物业给物业实际权属方。租金按实际租赁天数结算,履约保证金不计息退还承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出租方、物业实际权属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征收时物业实际权属方、征收方对承租方的装修、设备、固定资产等投入均不负征收补偿责任。

4、水电费保证金按照厂房5元/平方米计算,住宅及土地2元/平方米计算,成交后由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根据实际用途收取,承租方将与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书》。

5、标的物业提供两台变压器(1998年购置,已使用24年),其中一台400KVA运行中、 一台630KVA停用,设备以现场实物为准,设备维护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如承租方需增压,增容、日常维护保养等一切手续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增减压、增减容后设施全部无偿归物业实际权属方所有。

6、承租方在承租后应对标的物业楼板和墙体等的损坏进行全面的修复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7、租赁面积以外的空地为园区公共道路配套使用。

8、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一路11号物业上4个储存罐不在租赁范围内,不得使用。

9、合同签订主体应为承租方,如自然人承租后用于企业经营的,合同签订主体可变更为该自然人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10、租赁标的面积如与信息公告所标示的面积如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但成交租金不作调整,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尽职调查,包括自行了解相关水电费情况等。

11、租赁标的装修期租金优惠按实际优惠金额在合同首年12个月内平均摊分减免至每月租金,装修保证金为成交首月租金,由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收取,经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或租赁标的出租管理方(中山市中垣物业拓展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将 无息退还。同一年度内存在如政府下发关于减免租金的相关文件,装修免租优惠与政府减免优惠不可重复享受,以优惠金额较高者为限。装修期优惠租金仍然按照深圳联交所出具的《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上成交月租金计算,最终解释权以租赁标的权属方要求为准。

12、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或在收到深圳联交所出具的《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13、租金支付方式:每月10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当月租金。

14、报价加价幅度为500元/月或500元/月的整数倍。

意向承租方

提交报名材料截止时间

挂牌期满当日北京时间18:00

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730369元

交纳保证金截止时间

挂牌期满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金账户

   名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开户账号

632505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