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公告
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将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10时至2023年6月15日上午10时止(如发生自动延时的,截止时间以延长后的结束时间为准)在淘宝网资产处置竞价网络平台(网址:http://zc-paimai.taobao.com)上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竞价,现公告如下:
一、竞价标的、起拍价、保证金:
序号 | 标的名称 | 租赁面积(㎡) | 租赁用途 | 租期(年) | 起拍价(元/月) | 保证金(元) | 竞价幅度(元) |
1 | 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34号之二18单元105之19卡租赁权 | 117.80 | 商铺 | 3 | 3652 | 11309 | 100 |
2 | 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34号之二11幢厂房4室租赁权 | 21.06 | 厂房 | 3 | 253 | 864 | 100 |
3 | 中山市石岐区南安路21号地下商铺1卡、2卡租赁权 | 53.43 | 商铺 | 3 | 2244 | 6892 | 100 |
4 | 中山市石岐区光明路73号206房租赁权 | 44.15 | 房屋 | 3 | 353 | 1147 | 100 |
5 | 中山市石岐区湖东街2号205房车房,中山市石岐区湖东街2号206房租赁权 | 56.13 | 房屋 | 3 | 449 | 1459 | 100 |
6 | 中糖生活区西区12幢1层之1,中糖生活区西区12幢1层之4租赁权 | 167.90 | 商铺 | 2 | 4205 | 13119 | 100 |
7 | 中山市黄圃镇新明南路165号西区1幢104租赁权 | 256.56 | 厂房 | 2 | 3079 | 10520 | 100 |
8 | 中山市黄圃镇新明南路165号西区1幢101租赁权 | 80.46 | 商铺 | 2 | 1654 | 5203 | 100 |
9 | 中山市黄圃镇新明南路165号西区1幢102租赁权 | 119.49 | 房屋 | 2 | 1434 | 4541 | 100 |
10 | 中山市黄圃镇新明南路165号西区13幢二层租赁权 | 551.07 | 厂房 | 2 | 3582 | 13501 | 100 |
11 | 中山市黄圃镇新明南路165号西区13幢一层之二,中糖生活区西区12幢1层之3,中糖生活区西区12幢后座租赁权 | 313.82 | 厂房 | 2 | 3766 | 12867 | 100 |
12 | 中山市湖滨路24号之一、之二租赁权 | 562.92 | 车库 | 3 | 3378 | 13512 | 100 |
13 | 中山市岐江区仁里街18号前座租赁权 | 94.62 | 住宅 | 3 | 757 | 2460 | 100 |
14 | 莲峰区太平路306-308号后座租赁权 | 448.80 | 土地 | 3 | 224 | 672 | 100 |
15 | 中山市石岐区湖滨路30号101-104房之5卡租赁权 | 27.10 | 商铺 | 3 | 1850 | 5631 | 100 |
16 | 中山市石岐区湖滨路30号101-104房之2卡租赁权 | 37.18 | 商铺 | 3 | 2538 | 7726 | 100 |
17 | 中山市石岐区民权路33号之一租赁权 | 54.80 | 商铺 | 3 | 1797 | 5555 | 100 |
18 | 中山市南区恒海路恒兴街8号703房及所属6号17号单车房租赁权 | 139.20 | 住宅 | 3 | 835 | 2783 | 100 |
19 | 中山市石岐区唐屋巷20号203房租赁权 | 48.23 | 住宅 | 3 | 347 | 1137 | 100 |
20 | 中山市中区唐屋巷14号101房租赁权 | 44.00 | 住宅 | 3 | 317 | 1039 | 100 |
21 | 中山市东区孙文东路517号401车房租赁权 | 3.66 | 车房 | 3 | 50 | 150 | 100 |
22 | 中山港开发区怡美阁707房及707房11号车房租赁权 | 212.29 | 住宅 | 3 | 1528 | 5009 | 100 |
23 | 中山港开发区怡辉阁708房及房208号车房租赁权 | 124.71 | 住宅 | 3 | 987 | 3210 | 100 |
24 | 中山港开发区怡美阁705房及705房11号车房租赁权 | 199.32 | 住宅 | 3 | 1435 | 4704 | 100 |
25 | 西区烟洲新村第八幢地下102租赁权 | 150.00 | 住宅 | 3 | 1890 | 5970 | 100 |
26 | 中山市中区水关街17号302房租赁权 | 48.30 | 住宅 | 3 | 386 | 1255 | 100 |
27 | 中山市岐江区大笪地26号一楼租赁权 | 73.28 | 房屋 | 3 | 693 | 2226 | 100 |
28 | 中山市岐江区大笪地26号二楼租赁权 | 73.28 | 房屋 | 3 | 693 | 2226 | 100 |
29 | 中山市石岐区湖滨路46号107房1单元及车房租赁权 | 45.41 | 住宅 | 3 | 272 | 907 | 100 |
30 | 中山市石岐区方基冲新村14幢505房及车房租赁权 | 85.75 | 住宅 | 3 | 643 | 2101 | 100 |
31 | 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34号之二15幢厂房(星铁棚)租赁权 | 33.07 | 厂房 | 3 | 397 | 1356 | 100 |
32 | 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34号之一地下商铺1卡租赁权 | 216.70 | 商铺 | 3 | 6826 | 21128 | 100 |
33 | 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34号之一地下商铺4卡租赁权 | 175.39 | 商铺 | 3 | 5525 | 17100 | 100 |
34 | 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34号之一地下商铺5卡、6卡租赁权 | 294.15 | 商铺 | 3 | 9266 | 28680 | 100 |
35 | 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34号之一地下商铺7卡租赁权 | 247.02 | 商铺 | 3 | 7781 | 24084 | 100 |
36 | 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34号之一工业楼一楼东面(1)租赁权 | 519.92 | 厂房 | 3 | 8839 | 29077 | 100 |
37 | 中山市南区渡头村环村东路西侧原南风空调厂(1)15幢办公楼第6层租赁权 | 617.24 | 厂房 | 2 | 7407 | 25307 | 100 |
38 | 中山市南区渡头村环村东路西侧原南风空调厂(1)15幢办公楼第7层租赁权 | 617.24 | 厂房 | 2 | 7407 | 25307 | 100 |
39 | 中山市南区渡头村环村东路西侧原南风空调厂(1)15幢办公楼第4层(2)租赁权 | 269.38 | 厂房 | 2 | 3233 | 11046 | 100 |
40 | 中山市南区渡头村环村东路西侧原南风空调厂(1)15幢办公楼第3层(1)租赁权 | 350.06 | 厂房 | 2 | 4201.00 | 14353 | 100 |
41 | 中山市南区渡头村环村东路西侧原南风空调厂(1)15幢办公楼第1层(1),15幢办公楼第1层(2)租赁权 | 617.24 | 厂房 | 2 | 9259.00 | 30863 | 100 |
42 | 中山市南区渡头村环村东路西侧原南风空调厂(1)空地2租赁权 | 641.00 | 空地 | 2 | 3846 | 12820 | 100 |
二、标的物介绍:
(一)租赁物相关情况:
1、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承租物业出租或转租予第三人。
2、出租期限:标的1-5、12-36租期为3年;标的6-11、37-42租期为2年(页面其他标注租赁期与该处不一致的,以此处租赁期为准)【无免租期】。
(二)标的1-2
1、物业为框架结构,有基本水电,水电设施以现场现状移交为准。
2、标的现处于出租状态,原租赁合同有效期2023年5月31日,原租户未搬离,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承租方为非原租户的,则需结合原租户的实际情况给予原租户60天搬迁期,(如原合同未到期,搬迁期应从原合同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原合同已到期,搬迁期从成交结果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计算),由出租方负责清场,租赁期限自物业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3、在租赁期限内,如物业实际权属方因政府征收或物业实际权属方开发等不可抗力因素向承租方发出收回物业通知,承租方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无条件交还物业给物业实际权属方。租金将按实际租赁天数结算,所交履约保证金由物业实际权属方不计息退还承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出租方、物业实际权属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征收时承租方自行拆除上盖物及附属设备,物业实际权属方对承租方的装修、设备、设施、固定资产等投入、及征收所产生的经营损失等均不负征收补偿责任。
4、租金无递增,租金含管理费(管理费2元/㎡)。
(三)标的3-5
1、物业为框架结构,有基本水电,水电设施以现场现状移交为准。
2、标的现处于出租状态,原租赁合同有效期2023年5月31日,原租户未搬离,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承租方为非原租户的,则需结合原租户的实际情况给予原租户60天搬迁期,(如原合同未到期,搬迁期应从原合同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原合同已到期,搬迁期从成交结果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计算),由出租方负责清场,租赁期限自物业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3、第3年起月租金比上年度递增5%。
(四)标的6
1、物业为框架结构,有基本水电,水电设施以现场现状移交为准。
2、标的现处于出租状态,原租赁合同有效期2023年5月31日,原租户未搬离,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承租方为非原租户的,则需结合原租户的实际情况给予原租户60天搬迁期,(如原合同未到期,搬迁期应从原合同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原合同已到期,搬迁期从成交结果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计算),由出租方负责清场,租赁期限自物业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3、在租赁期限内,如物业实际权属方因政府征收或物业实际权属方开发等不可抗力因素向承租方发出收回物业通知,承租方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无条件交还物业给物业实际权属方。租金将按实际租赁天数结算,所交履约保证金由物业实际权属方不计息退还承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出租方、物业实际权属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征收时承租方自行拆除上盖物及附属设备,物业实际权属方对承租方的装修、设备、设施、固定资产等投入、及征收所产生的经营损失等均不负征收补偿责任。
4、租金无递增,生活垃圾费60元/月。
(五)标的7
1、物业为框架结构,有基本水电,水电设施以现场现状移交为准。
2、标的现处于出租状态,原租赁合同有效期2023年6月30日,原租户未搬离,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承租方为非原租户的,则需结合原租户的实际情况给予原租户60天搬迁期,(如原合同未到期,搬迁期应从原合同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原合同已到期,搬迁期从成交结果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计算),由出租方负责清场,租赁期限自物业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3、在租赁期限内,如物业实际权属方因政府征收或物业实际权属方开发等不可抗力因素向承租方发出收回物业通知,承租方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无条件交还物业给物业实际权属方。租金将按实际租赁天数结算,所交履约保证金由物业实际权属方不计息退还承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出租方、物业实际权属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征收时承租方自行拆除上盖物及附属设备,物业实际权属方对承租方的装修、设备、设施、固定资产等投入、及征收所产生的经营损失等均不负征收补偿责任。
4、租金无递增,生活垃圾费30元/月。
(六)标的8
1、物业为框架结构,有基本水电,水电设施以现场现状移交为准。
2、标的现处于出租状态,原租赁合同有效期2023年6月30日,原租户未搬离,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承租方为非原租户的,则需结合原租户的实际情况给予原租户60天搬迁期,(如原合同未到期,搬迁期应从原合同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原合同已到期,搬迁期从成交结果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计算),由出租方负责清场,租赁期限自物业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3、在租赁期限内,如物业实际权属方因政府征收或物业实际权属方开发等不可抗力因素向承租方发出收回物业通知,承租方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无条件交还物业给物业实际权属方。租金将按实际租赁天数结算,所交履约保证金由物业实际权属方不计息退还承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出租方、物业实际权属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征收时承租方自行拆除上盖物及附属设备,物业实际权属方对承租方的装修、设备、设施、固定资产等投入、及征收所产生的经营损失等均不负征收补偿责任。
4、租金无递增,生活垃圾费30元/月。
(七)标的9
1、物业为框架结构,有基本水电,水电设施以现场现状移交为准。
2、标的现处于出租状态,原租赁合同有效期2023年6月30日,原租户未搬离,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承租方为非原租户的,则需结合原租户的实际情况给予原租户60天搬迁期,(如原合同未到期,搬迁期应从原合同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原合同已到期,搬迁期从成交结果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计算),由出租方负责清场,租赁期限自物业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3、在租赁期限内,如物业实际权属方因政府征收或物业实际权属方开发等不可抗力因素向承租方发出收回物业通知,承租方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无条件交还物业给物业实际权属方。租金将按实际租赁天数结算,所交履约保证金由物业实际权属方不计息退还承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出租方、物业实际权属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征收时承租方自行拆除上盖物及附属设备,物业实际权属方对承租方的装修、设备、设施、固定资产等投入、及征收所产生的经营损失等均不负征收补偿责任。
4、租金无递增,生活垃圾费10元/月。
(八)标的10
1、物业为框架结构,有基本水电,水电设施以现场现状移交为准。
2、标的现处于出租状态,原租赁合同有效期2023年6月30日,原租户未搬离,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承租方为非原租户的,则需结合原租户的实际情况给予原租户60天搬迁期,(如原合同未到期,搬迁期应从原合同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原合同已到期,搬迁期从成交结果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计算),由出租方负责清场,租赁期限自物业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3、在租赁期限内,如物业实际权属方因政府征收或物业实际权属方开发等不可抗力因素向承租方发出收回物业通知,承租方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无条件交还物业给物业实际权属方。租金将按实际租赁天数结算,所交履约保证金由物业实际权属方不计息退还承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出租方、物业实际权属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征收时承租方自行拆除上盖物及附属设备,物业实际权属方对承租方的装修、设备、设施、固定资产等投入、及征收所产生的经营损失等均不负征收补偿责任。
4、租金无递增,生活垃圾费30元/月。
(九)标的11
1、物业为框架结构,有基本水电,水电设施以现场现状移交为准。
2、标的现处于出租状态,原租赁合同有效期2023年6月30日,原租户未搬离,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承租方为非原租户的,则需结合原租户的实际情况给予原租户60天搬迁期,(如原合同未到期,搬迁期应从原合同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原合同已到期,搬迁期从成交结果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计算),由出租方负责清场,租赁期限自物业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3、在租赁期限内,如物业实际权属方因政府征收或物业实际权属方开发等不可抗力因素向承租方发出收回物业通知,承租方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无条件交还物业给物业实际权属方。租金将按实际租赁天数结算,所交履约保证金由物业实际权属方不计息退还承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出租方、物业实际权属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征收时承租方自行拆除上盖物及附属设备,物业实际权属方对承租方的装修、设备、设施、固定资产等投入、及征收所产生的经营损失等均不负征收补偿责任。
4、租金无递增,生活垃圾费90元/月。
(十)标的12
1、物业按现状出租,无水电。
2、租金无递增,装修期1个月。
(十一)标的13
1、一楼老街物业,无水电及家私家电。
2、物业按现状出租,门窗已损坏,承租方自行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租金无递增。
(十二)标的14
1、住宅房屋已倒塌,无证、无水电,按照土地出租。
2、承租方需对物业进行搭建,需办理相关的手续及证件,费用自行承担,租赁合同期满后土地上的搭建物归出租人所有。
3、租金无递增。
(十三)标的15
1、物业为框架结构,水电表到户。
2、租金无递增。
(十四)标的16
1、物业为框架结构,水电表到户。
2、房产证为住宅用途,若承租方办理经营性用途,需自行办理(住改商),并承担办理相关证照费用及风险。
3、租金无递增。
(十五)标的17
1、物业为框架结构。
2、租金无递增。
(十六)标的18
1、无家私家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租金无递增。
(十七)标的19、20
1、物业为框架结构,无家私家电。
2、租金无递增。
(十八)标的21
1、无两证,无法办理水电。
2、租金无递增。
(十九)标的22-24
1、物业为框架结构,无家私家电。
2、租金无递增。
(二十)标的25
1、无证,无法办理水电。
2、租金无递增。
(二十一)标的26
1、无家私家电,无两证,无法办理水电。
2、租金无递增。
(二十二)标的27-28
1、物业为框架结构,水电表到户。
2、租金无递增。
(二十三)标的29
1、物业无水电。
2、租金无递增。
(二十四)标的30
1、物业有基本水电,无家私家电。
2、租金无递增。
(二十五)标的31-41
1、物业为框架结构,有基本水电,水电设施以现场现状移交为准
2、在租赁期限内,如物业实际权属方因政府征收或物业实际权属方开发等不可抗力因素向承租方发出收回物业通知,承租方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无条件交还物业给物业实际权属方。租金将按实际租赁天数结算,所交履约保证金由物业实际权属方不计息退还承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出租方、物业实际权属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征收时承租方自行拆除上盖物及附属设备,物业实际权属方对承租方的装修、设备、设施、固定资产等投入、及征收所产生的经营损失等均不负征收补偿责任。
3、租金无递增,租金含管理费(管理费2元/㎡)。
(二十六)标的42
1、物业为空地。
2、在租赁期限内,如物业实际权属方因政府征收或物业实际权属方开发等不可抗力因素向承租方发出收回物业通知,承租方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无条件交还物业给物业实际权属方。租金将按实际租赁天数结算,所交履约保证金由物业实际权属方不计息退还承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出租方、物业实际权属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征收时承租方自行拆除上盖物及附属设备,物业实际权属方对承租方的装修、设备、设施、固定资产等投入、及征收所产生的经营损失等均不负征收补偿责任。
3、租金无递增,租金含管理费(管理费2元/㎡)。
(二十七)《租赁合同书》版本已上传附件,请竞价人自行下载阅读,成交后,以买受人与委托人签署的《租赁合同书》所有条款内容为准。
三、竞价方式:
(一)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二)竞价期为30天,如有竞价人在30天竞价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周期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竞价人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四、竞价人资格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境内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接受联合竞拍;其中以个人名义参加竞价的,必须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凡是拖欠出租方租金的意向竞价人,须在缴交完所欠租金和罚金后,才能参与本次竞价。
(三)出租方有权拒绝曾经违反竞价规定、对出租方利益造成损害的意向竞价人参加竞价。
注意:参与网上竞价的,需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竞价人资格要求。如成功竞得租赁物租赁权,但不符合竞价人资格要求的,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将没收竞价保证金,并重新组织交易。
(四)承租方(即竞得人)经营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等须征得出租方同意,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产业政策、地方规划部门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四无”要求(无易燃易爆、无有毒有害、无侵权违法、无污染环境);须按消防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装置,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出租方对此概不负责。
(五)重要事项:
1、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一经发现按违约处理,解除租赁合同,其所交租赁保证金作违约金处理,不予退回。
2、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自行承担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所有费用,自行解决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因承租方违法违规经营,受到政府职能部门查处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出租方概不负责,并视同承租方违约,租赁保证金不作退回。
五、预约看样的方式:
(一)竞价辅助机构:中山市物资拍卖有限公司
(二)标的展示时间: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2日(具体以通知时间为准),需要申请看样的,请将姓名、联系方式及需要看样的标的名称编辑成短信发送至18022187437(短信仅作预约登记,不一一予以回复), 电话预约,资料备索;如无人预约,则视为无人看样,将不会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
(三)咨询电话:18022187437中山市物资拍卖有限公司;0760-88801782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次竞价结束时止的工作时间内接受咨询,即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六、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当次开拍前提前3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确认优先购买权申请和有效证明,经本公司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竞价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标的特别说明:
(一)租赁标的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二)租赁标的面积如与信息公告所标示的面积如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但成交租金不作调整,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尽职调查,包括自行了解相关水电费情况等。
(三)租赁标的现处于空置状态的,承租方应自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成交结果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完成交付,租赁期限以租赁标的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四)租赁标的现处于出租状态的,承租方应自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成交结果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如成交承租方为原租户的,租赁使用期限从其原租赁合同期满之日起计算;如成交承租方非原租户的,则需结合原租户的实际情况给予原租户60天搬迁期(如原合同未到期,搬迁期应从原合同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原合同已到期,搬迁期从成交结果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计算),由出租方负责清场,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五)承租方应自收到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成交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书》,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承租方在收到成交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与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书》,且经书面通知催告后仍不签订《租赁合同书》的,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不予返还,租赁资格将被取消、出租方将委托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另行出租该租赁标的。
(六)装修保证金:如租赁标的涉及装修免租期情形的,装修期租金优惠按实际优惠金额在合同首年12个月内平均摊分减免至每月租金,装修保证金为成交首月租金,由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收取,经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或租赁标的出租管理方(中山市中垣物业拓展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将无息退还。同一年度内存在如政府下发关于减免租金的相关文件,装修免租优惠与政府减免优惠不可重复享受,以优惠金额较高者为限。装修期优惠租金仍然按照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成交结果确认书》上成交月租金计算,最终解释权以租赁标的权属方要求为准。
(七)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为成交价首年首月租金的3倍,如交易保证金扣除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后剩余价款不足租赁保证金,由承租方另行向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补足,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无息退还。在服务期间,如最终承租方不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履约,出租方有权扣除部分或没收其全部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八)水电费保证金:按照厂房5元/平方米计算,商铺3元/平方米计算,住宅及土地2元/平方米计算,成交后由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根据实际用途收取,承租方将与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书》,本合同终止时,承租方无任何拖欠水费、电费情况的,将无息退还。
(九)经营产业必须符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准入条件要求。
(十)合同签订主体应为承租方,如自然人承租后用于企业经营的,合同签订主体可变更为该自然人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十一)租赁标的内不能污染周围环境卫生和制造噪音,以及不能明火煮食。
(十二)如有大功率用电需求或其他超出使用范围的事项,承租方须经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同意;承租方负责自行安装或增设设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十三)承租方需对租赁标的整体改造,提升租赁标的价值,该租赁标的除主体结构维修由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负责,危房或其他约定的除外,主体结构外的维修由承租方负责。
(十四)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已委托中山市中垣物业拓展有限公司(出租方)办理出租相关手续;承租方将与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书》及相关附件,租金、水电费保证金及管理费由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收取。
(十五)承租方须自行到有关部门了解办理相关经营手续所需资料,且按照实际经营用途自行办理一切行政审批、许可、装修报建和消防报建、用水用电、环保卫生、租赁登记、工商登记、经营证照等所有相关手续。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应提供力所能及的、现有的相关资料配合承租方办理上述经营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仅承担提供必要的现有资料的义务,不承担承租方办理(或变更)手续无法批准的任何风险、损失和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理由拒缴租金,否则承租方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六)租赁期间所增加的电梯、变压器、消防、用电、用水后期搭建的建筑物、固定设备设施、装修等,租赁合同期满或非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原因合同提前解除后无偿归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所有。
(十七)租赁标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销售、存放、处置任何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学危险品或化工产品、危废物料、走私品或任何违禁品等,对租赁场所的安全工作承担全部责任。承租方须承诺在租赁期间不存在违约、拖欠租金等行为;如承租方违反前述约定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用途和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且不予返还承租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
(十八)租赁标的物业水费、电费分别按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和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收费标准实际计算;租赁标的物业水电费保证金按租赁合同面积收取,合同期满并结清所有水电费后,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水电费保证金。租赁标的未交付前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等均由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承担。
(十九)若承租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将不予退还承租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
(二十)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消防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一切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的责任。物业内的消防设备的报装由承租方自行完善解决,若不符合消防部门的有关要求,所发生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二十一)标的成交三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到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现场签署《标的成交确认》等文件,并按约定期限缴清成交价款,若承租方在期限内未能签署《标的成交确认》或未能缴清成交价款或反悔的,即视为违约,承租方自行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二)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本公司及出租方不保证标的不具有其他未说明的瑕疵。标的成交后,因承租方自己的原因对标的现状及瑕疵产生错误认识和了解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本公司及出租方不因标的的瑕疵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承担任何责任。标的成交后,承租方所交纳的成交价款不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存在瑕疵等原因而退还。本公司充分告知竞价人有关标的的相关详情,竞价人应审慎考虑并自行决定自己的竞买行为,竞价一经成交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承租方自愿承担投资风险产生的一切损失和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二十三)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书》范本。
八、租赁合同签订:
(一)竞价成功后,有关租赁事项按租赁合同有关约定进行。
(二)竞得人自收到成功竞价短信通知后,在15个工作日之内,持本竞买公告第四点竞价人资格要求相关证件到实际权属方签订合同(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协助电话通知竞得人在期限内签订合同),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有权没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重新组织竞价交易,并有权拒绝其再参加本项目的竞价交易。
(三)若竞得人未在所通知的时间内到场履行租赁合同签约手续时,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均由竞得人承担违约责任。若交易双方届时均未在所通知的时间内履行租赁合同签约手续时,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均由交易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自行解决,对此,中山市冠中投资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竞价成功后竞得人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时,竞得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无权要求返还竞价保证金。合同义务履行期间,竞得人逾期未支付约定租金的,中山市冠中投资有限公司有权没收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山市冠中投资有限公司有权组织重新竞价。
九、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
(一)竞价意向人应于竞价前在网上资产交易平台和支付宝上进行实名登记注册,注册成功后请按网上资产交易平台和支付宝的提示进行操作。
(二)竞价意向人在对竞价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价前,按网上资产交易平台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凡参加竞价的竞价意向人须在本人的支付宝账户里保证有足够的交易保证金。
(三)竞价成交后,竞价成功者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竞价意向人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即时解冻原路退回。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因跨行或异地转账等原因产生的银行手续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四)竞价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价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如遇保证金交付问题也可咨询网上资产交易平台,网上资产交易平台客服热线:400-822-2870,09:00-21:00人工在线。
十、交易服务费、拍卖服务费:
(一)交易服务费由买受人按首月租金的15%,汇入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中山社保支行;
账 号:484607500018010000102。
(二)拍卖服务费由买受人按首月租金的15%,汇入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中山市物资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市分行张家边支行,
账 号:2011021709024517955。
十一、咨询电话:
中山市物资拍卖有限公司咨询电话:18022187437
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760-88801782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