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
地 址 | 中山市石岐区凤鸣路3号1至3层、5层 | |
出租资产基本信息 | 出租资产概括 | 物业位于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34号之一工业楼一楼西面-(2),计算租金面积为1795.99m²,有产权证,目前空置。 |
计算租金面积 | 1795.99m² | |
出租用途 | 厂房 | |
出租期限 | 3年 | |
免租期限 | 无 | |
租金挂牌价格(人民币) | 30532元/月(含税,租金无递增,租金含管理费2元/㎡/月) | |
出租资产使用情况 | 空置 | |
是否涉及 优先承租权 | 否 | |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 否 | |
交易方式的确定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多轮报价)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采取协议租赁。 | |
挂牌时间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挂牌期满,如没有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不变更招租条件,每次延长信息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40周期。) | |
承租方应具 备的资格条件 | 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依法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意向承租方 需提交材料 |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企业意向承租方(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2.工商信息查询单;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5.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6.意向承租方登记表(向联交所领取); 7.意向承租委托协议(向联交所领取)。 个人意向承租方(含个体工商户): 1.意向承租方登记表(向联交所领取); 2.意向承租委托协议(向联交所领取); 3.个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5.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 |
履约条件 | 1、租赁标的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租赁标的面积如与信息公告所标示的面积如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但成交租金不作调整,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尽职调查,包括自行了解相关水电费情况等。 3、经营产业必须符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准入条件要求。 4、租赁标的内不能污染周围环境卫生和制造噪音,以及不能明火煮食。 5、如有大功率用电需求或其他超出使用范围的事项,承租方须经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同意;承租方负责自行安装或增设设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6、承租方需对租赁标的整体改造,提升租赁标的价值,该租赁标的除主体结构维修由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负责,危房或其他约定的除外,主体结构外的维修由承租方负责。 7、承租方须自行到有关部门了解办理相关经营手续所需资料,且按照实际经营用途自行办理一切行政审批、许可、装修报建和消防报建、用水用电、环保卫生、租赁登记、工商登记、经营证照等所有相关手续。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应提供力所能及的、现有的相关资料配合承租方办理上述经营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仅承担提供必要的现有资料的义务,不承担承租方办理(或变更)手续无法批准的任何风险、损失和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理由拒缴租金,否则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8、租赁期间所增加的电梯、变压器、消防、用电、用水后期搭建的建筑物、固定设备设施、装修等,租赁合同期满或非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原因合同提前解除后无偿归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所有。 9、租赁标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销售、存放、处置任何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学危险品或化工产品、危废物料、走私品或任何违禁品等,对租赁场所的安全工作承担全部责任。承租方须承诺在租赁期间不存在违约、拖欠租金等行为;如承租方违反前述约定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用途和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且不予返还承租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10、租赁标的如涉及物业水费、电费,则分别按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和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收费标准实际计算;租赁标的物业水电费保证金按租赁合同面积收取,合同期满并结清所有水电费后,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水电费保证金。租赁标的未交付前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等均由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承担。 11、若承租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将不予退还承租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1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书》范本。 | |
特别事项说明 | 1、物业为框架结构,有基本水电,水电设施以现场现状移交为准。 2、在租赁期限内,如物业实际权属方因政府征收或物业实际权属方开发等不可抗力因素向承租方发出收回物业通知,承租方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无条件交还物业给物业实际权属方。租金将按实际租赁天数结算,所交履约保证金由物业实际权属方不计息退还承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出租方、物业实际权属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征收时承租方自行拆除上盖物及附属设备,物业实际权属方对承租方的装修、设备、设施、固定资产等投入、及征收所产生的经营损失等均不负征收补偿责任。 3、本物业实际权属方为中山市冠中投资有限公司,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已委托中山市中垣物业拓展有限公司(出租方)办理出租相关手续;承租方将与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书》及相关附件,租金、水电费保证金及管理费由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收取。 4、承租方应自在收到深圳联交所出具的《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次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书》,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与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书》,且经书面通知催告后仍不签订《租赁合同书》的,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5、水电费保证金:人民币8980元;成交后由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根据实际用途收取,承租方将与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书》,本合同终止时,承租方无任何拖欠水费、电费情况的,将无息退还。 6、履约保证金:三个月租金(以最终成交价计算)。 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交纳的招租保证金,在联交所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依据《委托付款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自行转给出租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及水电费保证金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无息退还。 7.在服务期间,如最终承租方不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履约,出租方有权扣除部分或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8、合同签订主体应为承租方,如自然人承租后用于企业经营的,合同签订主体可变更为该自然人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9、报价加价幅度为200元/月的整数倍。 10、租金支付方式:每月10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当月租金。 | |
意向承租方 提交报名材料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当日北京时间18:00 | |
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 115842元 | |
交纳保证金 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1:30(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账户 | 户 名 |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 |
开户账号 | 632505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