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中山市中垣物业拓展有限公司 |
地 址 | 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45号裕中大厦5楼租赁开发部 | |
出租资产基本信息 | 出租资产概括 | 物业位于中山市黄圃镇新明南路中糖生活区北区15幢302,计算租金面积60.35㎡,有不动产权证。 |
计算租金面积 | 60.35m² | |
出租用途 | 住宅 | |
出租期限 | 3年(其中前2年为固定合同期,第3年为临时合同期) | |
免租期限 | 无 | |
租金挂牌价格(人民币) | 484元/月(不含生活垃圾费,第3年租金递增5%) | |
出租资产使用情况 | 使用中(目前租期至2024年2月29日) | |
是否涉及 优先承租权 | 是 | |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 否 | |
注意事项 | 租金支付方式:每月10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下月租金。 | |
交易方式的确定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多轮报价)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采取协议租赁。 | |
挂牌时间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挂牌期满,如没有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不变更招租条件,每次延长信息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40周期。) | |
承租方应具 备的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或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正常经营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及非法人组织。 | |
意向承租方 需提交材料 |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法人或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意向承租方(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2.工商信息查询单;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经营者证明)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法人(或负责人、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5.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6.意向承租方登记表(向联交所领取); 7.意向承租委托协议(向联交所领取); 8.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自然人意向承租方: 1.意向承租方登记表(向联交所领取); 2.意向承租委托协议(向联交所领取); 3.个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5.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 |
履约条件 | 1、租赁标的现处于出租状态,如承租方为原租户的,新租赁期限从其原合同租赁期满次日起计算;如承租方非原租户的,则需结合原租户的实际情况给予原租户60天搬迁期(如原租赁合同未到期,搬迁期应从原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原租赁合同已到期,搬迁期从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计算),由出租方负责清场,租赁期限起始日期自租赁标的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2、租赁标的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出租,不包括租赁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3、租赁标的实际面积与信息公告所标示的面积如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但成交租金不作调整,意向承租方应自行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自行了解相关水电费情况等。 4、经营产业必须符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准入条件要求。 5、经营过程中不能污染租赁标的及周围环境卫生和制造噪音,以及不能明火煮食。 6、如有大功率用电需求或其他超出使用范围的事项,承租方须经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同意;承租方负责自行安装或增设设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7、承租方如需对租赁标的整体改造,提升租赁标的价值,该租赁标的除主体结构维修由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负责(危房或其他约定的除外),主体结构外的维修由承租方负责。 8、承租方须自行到有关部门了解办理相关经营手续所需资料,且按照实际经营用途自行办理一切行政审批、许可、装修报建和消防报建、用水用电、环保卫生、租赁登记、工商登记、经营证照等所有相关手续。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应提供力所能及的、现有的相关资料配合承租方办理上述经营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仅承担提供必要的现有资料的义务,不承担承租方办理(或变更)手续无法批准的任何风险、损失和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缴租金及相关费用,否则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所增加的电梯、变压器、消防设施、用电设施、用水设施、后期搭建的建筑物、固定设备设施、装饰装修等新增或变更后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等,在租赁合同的租赁期满或非因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原因提前解除后全部无偿归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所有。 10、租赁标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销售、存放、处置任何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学危险品或化工产品、危废物料、走私品或任何违禁品等,对租赁场所的安全工作承担全部责任。承租方须承诺在租赁期间不存在违约、拖欠租金等行为;如承租方违反前述约定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用途和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且不予返还承租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11、租赁标的物业水费、电费分别按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和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收费标准实际计算;租赁标的水电费保证金按租赁合同面积收取,租赁期满并结清所有水电费后,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水电费保证金。租赁标的未交付前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等均由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承担。 12、若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将不予退还承租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13、未征得实际权属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租赁物业分租、转租、转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互换使用、共同使用租赁物的全部或部分。承租方转租、分租行业原则上应与主合同一致,在自行使用有富余的前提下,除大型商业体外,转租面积不得超过主合同物业面积的30%。承租方应确保按照不低于本合同承租方义务进行分租、转租、转借,且应于分租、转租、转借之日起30日内将订立的合同复印件提交给实际权属方备案。 14、承租方已充分知悉租赁物业的现状及权属情况,了解租赁物业来源、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确认对实际权属方招租公告披露事项已全部知悉,并自愿按物业现状租赁使用。 15、租期3年,其中前2年为固定合同期,第3年为临时合同期。在租期第3年内,如物业实际权属方因政府征收或物业实际权属方开发等不可抗力因素向承租方发出收回物业通知,承租方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无条件交还物业给物业实际权属方。租金将按实际租赁天数结算,所交履约保证金由物业实际权属方不计息退还承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出租方、物业实际权属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征收时承租方自行拆除自行搭建的上盖物及附属设备,物业实际权属方对承租方的装修、设备、设施、固定资产等投入、及征收所产生的经营损失等均不负征收补偿责任。 1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范本。 | |
特别事项说明 | 1、本物业实际权属方为中山璟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已委托中山市中垣物业拓展有限公司(出租方)办理出租相关手续;承租方将与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书》及相关附件,租金、水电费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管理费由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收取。 2、履约保证金:3个月租金(按最终成交的首月租金标准的3倍计算);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交纳的招租保证金,依据《委托付款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自行转给出租方指定账户。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支付差额部分(即最终成交的首月租金3倍与租金挂牌价计得首月租金3倍的差额),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中山璟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中山分行 账号:44050178035200003660 3、水电费保证金:按照厂房5元/平方米/月计算,商铺3元/平方米/月计算,住宅及土地2元/平方米/月计算,由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中中山璟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实际用途收取,承租方将与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支付实际水电费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终止且承租方无任何拖欠水费、电费情况的前提下无息退还。 4、承租方应在收到深圳联交所出具的《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次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与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且经书面通知催告后仍不签订租赁合同的,则视为承租方违约,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有权不予退还招租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如给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合同签订主体应为承租方。如承租方是自然人,且租赁合同签订后,该承租方作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需要以该租赁标的地址来注册公司的,经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同意,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可提供相关资料给该承租方注册,但该承租方与其注册成立的公司必须与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签署三方协议,由该承租方注册成立的公司承继该承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且该承租方对其注册成立的公司履行该租赁物的租赁合同和三方补充协议的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要求承租方注册成立的公司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2年。如该承租方并不担任该注册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有权拒绝,承租方保证不持任何异议。 6、生活垃圾费为10元/月。 7、加价幅度为50元/月。 | |
意向承租方 提交报名材料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当日北京时间18:00 | |
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 1452元 | |
交纳保证金 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1: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账户 | 户 名 |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 |
开户账号 | 632505928 | |
联系方式 | 业务咨询电话 | 卢先生:0760-88801782 15017346734 王小姐:0755-83690522 李先生:0755-83690585 |
传 真 | 0755-26577562 | |
业务投诉电话 | 0755-83690834 |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楼 | |
网 址 | www.sotcbb.com关注微信公众号sotcb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