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底价:首年¥212774.35元/月,第六年开始,每五年递增7%。(不含物业管理费)
交易品类:资产租赁
出租用途:商业
出租方:广东禹安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2-24 | 挂牌结束日期 | 2026-03-05 |
|---|---|---|---|
| 是否国资 | 是 |
出租信息公告
出租申请与承诺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即出租方)已知悉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方产权”)网站发布的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阅读并理解所载事项,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次交易风险,同意按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规定通过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出租且支付足额服务费用,并愿意自行承担相关出租责任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出租标的公开出租,按本公告内容由贵中心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出租信息并组织实施。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2.我方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对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材料内容予以公告;4.我方已对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已有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并愿意遵守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5.标的出租后,我方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交接手续,如果由于我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标的无法交接或出租等情形,我方承担全部责任;6.出租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或无故不推进交易程序、无故不签订租赁合同,给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应当以设定的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同等金额反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意向承租方和会员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整体出租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凯业街27号金色年华25栋101室等66宗物业 项目编号 G326GDDL00277 租金底价 首年¥212774.35元/月,第六年开始,每五年递增7%。(不含物业管理费) 信息公告起始日 2026-02-24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项目基本信息 1.整体出租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凯业街27号金色年华25栋101室等66宗物业(详见附件《物业租赁明细表》),产权证证号为粤(2024)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519774号等66个产权证(详见附件《物业租赁明细表》);标的证载用途为商业服务,出租用途为商业,共17层,出租面积为22397.3㎡。出租标的范围最终以出租方现场划定范围为准,现场为毛坯,配备6台电梯。2.本次出租标的权属人为中山火炬公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委托出租方广东禹安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本次出租标的的出租事宜,并享有出租权益,租赁合同由广东禹安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承租方签订。 拟出租期限 19年(含1年装修免租期) 出租用途 商业 出租面积 22397.3平方米 权属人 中山火炬公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公示附件 物业租赁明细表.pdf物业租赁合同(文本).pdf 出租形式 整体出租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按约定自然日为周期延长信息披露 延牌规则 按照10个自然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 协议成交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 出租方信息与监管信息
出租方名称 广东禹安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BM70GX7R 法定代表人 刘锗辉 所属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所在地区 广东省 - 中山市 注册地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一街1号5楼501号 招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否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承租方应履行的义务 1.意向承租方一经提交承租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理解并接受南方产权网站发布的本出租标的出租信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和招租项目要求。2.承租方须按出租方拟定的租赁合同文本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若承租方未按上述要求签订租赁合同,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3.其他承租方应履行的义务具体详见本公告所附合同文本。4.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50万元(含水电费押金)。5.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能擅自改变出租标的用途且不能擅自整体转租、转让或转借。本次租赁发生的税费和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出租方及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重大事项披露 1、出租物业可享受租金优惠期:第2年租金44794.6元/月,第3年租金167979.75元月;第四年起按成交价起租,第六年开始租金每5年递增7%(即第6-10年租金在第5年的基础上递增7%,第11-15年租金在第10年的基础上递增7%,第16-19年租金在第15年的基础上递增7%);2、出租物业可租车位约100个,具体由承租人向物业管理公司承租,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具体车位数量及租金标准以承租人与车位出租方合同约定为准;3、出租方按现状移交租赁标的,意向承租方履行自行现场察看租赁标的的义务,认为符合使用条件并同意按现状承租。4、出租标的以现状出租,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环评、消防、街道租赁备案、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工商证照、经营用途的资格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相关手续,为出租标的购买公众责任险。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办理上述手续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承租方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拒绝签署租赁合同的,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或手续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5、产权交易机构公告所示出租面积即为租赁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出租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意向承租方须事先考虑该出租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的差异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和其他费用。6、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后,视为已对出租标的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且接受,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7、承租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省、市相关土地管理、消防、环保等规定,不得出现违法用地、违反消防及环保等规定情形。8、出租标的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9、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信息公告所标示的面积如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但成交租金不作调整,意向承租方应自行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自行了解相关水电费情况等。8、承租方须自行到有关部门了解办理相关经营手续所需资料,且按照实际经营用途自行办理一切行政审批、许可、装修报建和消防报建、用水用电、环保卫生、租赁登记、工商登记、经营证照等所有相关手续。出租方应提供力所能及的、现有的相关资料配合承租方办理上述经营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仅承担提供必要的现有资料的义务,不承担承租方办理(或变更)手续无法批准的任何风险、损失和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缴租金及相关费用,否则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10、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自行承担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所有费用,自行解决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因承租方违法违规经营,受到政府职能部门查处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出租方概不负责,并视同承租方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作退回。11、出租期间标的的物业管理费、停车、水、电、网络、电梯维保费等租金以外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金不包含上述费用;承租方于租赁期满并结清所有费用后,由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本金无息退回承租方。出租标的未交付前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等均由出租方承担。12、若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将不予退还承租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3、承租方应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组织签约通知书》次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完成交付,并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租赁期限以出租标的实际交付日期为准;如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且经书面通知敦促后仍不签订租赁合同的,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须承担赔偿责任。14、装修免租期为合同期第1年。15、出租标的不得用于(生产、加工、经营、存放)化工、印染、易燃品、危险品等。1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范本等相关文件。特别提示:出租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承租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承租方了解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拟出租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承租须知:
1.意向承租方须在出租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按以下方式办理承租申请手续:办理完毕承租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承租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等工作流程)。出租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 17:00 后,不接受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不予接收意向承租方提交补充材料。
2.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方若违反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违反资产承租申请或出租信息公告要求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资产出租操作规则》予以没收处理;意向承租方未能被确定为合格意向承租方的,在不存在交易保证金需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合格意向承租方确定或项目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合格意向承租方未能成为承租方的,在不存在交易保证金需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确定或项目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合格意向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在不存在交易保证金需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南方产权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承租方足额服务费用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路无息退回,无须交易双方另行通知。意向承租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出租方及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租赁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承租方须在出租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将交易保证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账户名称: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1209034729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广州锦城大厦支行
3.信息公告期截止后,对符合本项目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受理通知书。
4.本项目不涉及优先承租权。
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交易的,成交结果须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该合格意向承租方即成为承租方;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的,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承租方。南方产权将组织交易结果通知出租方与承租方,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5.本项目自南方产权出具《组织签约通知书》即视为确定承租方。合格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承租方须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有关交易服务费用。承租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指定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有关交易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6.本公告所称意向承租方是指对本次出租标的有承租意向并办理完毕承租申请手续的主体。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承租方是指经审核,并取得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承租方。本公告所称出租方是指本出租标的权属人、经委托或授权办理本次出租事宜的主体。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50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 保证事项 本项目交易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本公告中的承租须知内容及参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操作细则》、《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处置方法 本项目交易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本公告中的承租须知内容及参照《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操作细则》、《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保证金及价款统一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1209034729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广州锦城大厦支行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 贺小姐 联系电话 0760-88807988 地址 中山市华柏路12号嘉路华大厦3楼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声明及风险提示
1.以上信息来源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由出租方负责。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信息及后果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不承担法律责任。2.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对项目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交易风险和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交易,并独立承担风险。本次出租标的若涉及划拨用地使用权的,由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竞价组织、交易保证金处置、资金结算等交易程序严格按本公告中的承租须知内容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执行,请注意阅读和了解。4.如出租标的实际出租用途与证载用途不一致,将存在一定法律风险,请谨慎考虑相关承租风险。承租后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