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受委托,定于2026年4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综合交易厅,按现状公开拍卖以下13宗土地租赁权:
序号 | 拍卖标的 | 租赁用途 | 参考 租赁面积 | 租赁期 | 免租期 | 起拍价 | 竞买 保证金 |
1 | 中山市坦洲镇展腾街旁地块租赁权 | 经营性停车场 | 12070 平方米 | 4年(2+2) | 无 | 164248 | 54749.33元 |
备注: 一、竞买人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接受联合竞拍;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明确包含停车场服务。 二、标的按现状出租,租赁期内买受人(即承租方)不得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将该地块分租、转租、抵押给他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合作、出借或其他形式将该地块移交给第三方使用。 三、租赁保证金(即合同保证金)为3个月租金。 四、租赁期内,租金按年支付。 五、租赁期4年(2+2),前2年为固定租期,后2年为灵活租期;若2年《土地租赁协议书》到期后,如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没有具体供地计划且承租方有续租意愿的,再按不低于原合同单价上浮10%及评估价续租两年。 六、承租方须将本停车场纳入坦洲镇公共停车场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坦洲镇镇属企业停车场标识,该条款为验收核心标准。若承租方未按要求落实,出租方有权取消《土地租赁协议书》,并按《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收取违约金。停车场收费系统须接入“中山智泊”平台,结算周期为T+7。 七、坦洲镇镇属企业前期已对该地块进行平整、绿化种植等,承租方需向有关单位支付前期费用约150万元(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八、出租方将该地块出租给承租方作经营性停车场使用,承租方应保证自身已取得或符合与土地租赁用途相关的资质。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否则视同违约。若发生违法用地情况,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违法用地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租赁地块属于政府储备(预控)用地(地块编号为:441-1-1),且政府收储之前已依法进行过相关补偿。承租方承诺,租赁期内,因政府指令、相关政策、土地出让划拨、市政建设等政府性行为,或因土地业主开发、建设、转让、出让土地等需要使用该地块的,出租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土地租赁协议书》且不承担该解除行为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并无条件收回土地,出租方可在收回土地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将无条件给予配合。若因政府临时管控、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重点建设项目、紧急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该地块的,出租方可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解除《土地租赁协议书》并收回土地,承租方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同时,因上述原因导致提前解除《土地租赁协议书》的,承租方承诺不会以在租赁期间已对该地块的基建投入及其他理由向出租方提出索偿或其他任何诉求。 十、承租方须保证在租赁期间该地块的土地质量等级不降低以及保证该地块的土地面积完整和安全。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负责该地块的卫生管理和绿化维护、承租方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周边环境等。 十一、标的租赁面积不可变更(租赁面积包括公共道路、河道、高压电塔、绿化带等不可使用土地面积),成交租金金额不作调整。 十二、上述部分内容为《土地租赁协议书》主要条款的不完全列举,最终以买受人与出租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所有条款内容为准。 十三、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依法依规使用场地及自主经营。 十四、表中的租赁面积仅供参考,无论成交后租赁面积是多少,成交租金不作调整,实际租赁面积以出租方交付面积为准。 十五、承租方必须按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证件。 十六、出租方对于买受人办理相关证件仅有配合义务,买受人须承担无法办理相关证件的风险。 十七、竞买人须在参加拍卖前自行查看标的并自行了解标的情况、建设要求等,一旦参与竞买即视认可该标的物现状及瑕疵,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以此提出抗辩或拒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合同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自拍卖成交后,风险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八、标的1交易服务费由买受人按成交标的首年首月租金的40%标准支付。 十九、标的1出租方为中山市坦洲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序号 | 标的名称 | 租赁用途 | 参考 租赁面积(亩) | 租赁期 | 免租期 | 起拍价 | 竞买 保证金 |
2 | 中山市坦洲镇志丰检测站旁13.8023亩土地租赁权 | 农业用途(按地类规定使用) | 13.8023 | 5年 | 无 | 950 元/亩/年 | 26224.38元 |
3 | 中山市坦洲镇联石湾水闸周边水利临地17.5996亩土地租赁权 | 农业用途(按地类规定使用) | 17.5996 | 5年 | 无 | 950 元/亩/年 | 33439.24元 |
4 | 中山市坦洲镇联石湾水闸旁水利地块13.4393亩土地租赁权 | 农业用途(按地类规定使用) | 13.4393 | 5年 | 无 | 950 元/亩/年 | 25534.68元 |
5 | 中山市坦洲镇污水泵站旁1.223亩土地租赁权 | 农业用途(按地类规定使用) | 1.223 | 5年 | 无 | 950 元/亩/年 | 2323.7元 |
6 | 中山市坦洲镇宝山变电站旁11.476亩土地租赁权 | 农业用途(按地类规定使用) | 11.476 | 5年 | 无 | 950 元/亩/年 | 21804.4元 |
7 | 中山市坦洲镇海棠郡前绿化带6.4321亩土地租赁权 | 农业用途(按地类规定使用) | 6.4321 | 5年 | 无 | 950 元/亩/年 | 12221元 |
8 | 中山市坦洲镇建卫围69.858亩土地租赁权 | 仅限于种植莲藕及粮食作物 | 69.858 | 3年8个月 | 无 | 1000 元/亩/年 | 139716元 |
9 | 中山市坦洲镇红卫围23.242亩土地租赁权 | 仅限于种植莲藕及粮食作物 | 23.242 | 3年8个月 | 无 | 1000 元/亩/年 | 46484元 |
10 | 中山市坦洲镇坦洲大道旁23.3767亩土地租赁权 | 农业用途(按地类规定使用) | 23.3767 | 2年 | 无 | 1140 元/亩/年 | 53298.88元 |
11 | 中山市坦洲镇坦洲大道旁107.223亩土地租赁权 | 农业用途(按地类规定使用) | 107.223 | 2年 | 无 | 1140 元/亩/年 | 244468.44元 |
12 | 中山市坦洲镇坦联中心路边85.1742亩土地租赁权 | 农业用途(按地类规定使用) | 85.1742 | 5年 | 无 | 1425 元/亩/年 | 242746.48元 |
13 | 中山市坦洲镇联中路32.9854亩鱼塘土地租赁权 | 按地类核准类型要求使用(现状鱼塘养殖) | 32.9854 | 5年4个月 | 无 | 2500 元/亩/年 | 164927元 |
备注: 一、竞买人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标的按现状出租,租赁期内,不允许分租、转租。 三、租赁保证金(合同保证金):为首年一年租金。 四、租赁期内,租金按年支付,每满两年按上年租金递增5%。 五、买受人(即承租方)需自行解决进排水问题,电力问题和出入路问题;租赁期间承租方需要自行负责预留路位、门前三包、噪音控制、设备设施安装检测维护、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不允许超过租赁范围使用(需严格遵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由于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性调整、征用地块或有使用计划,或对地块进行改造及自然灾害而导致双方终止《土地租赁合同书》时,不作双方违约论处(承租方支付租金至《土地租赁合同书》终止之日止),双方互不作补偿,届时承租方接到出租方通知后必须无条件按通知内容执行。 六、承租方使用过程中所在图斑被卫星图片执法判定为违法用地或涉嫌违法用地: (1)承租方应立即停止施工或违法用地行为,并自收到自然资源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整改(包括拆除违建、恢复土地原状等); (2)承租方承担全部罚款、复垦费用及出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违法情形持续超过30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书》,并要求承租方支付土地恢复的费用以及土地恢复费用30%的违约金。 七、标的13承租方必须遵守如下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综合处理技术推荐模式(第一版)>的通知》(粤农农办[2021]40号)、《中山市水产养殖池塘升级改造与尾水治理技术要点》(中农农函[2023]23号)和市农业农村局要求,出租方已完成地块范围内的水产养殖池塘升级改造与尾水治理工程,承租方鱼塘尾水必须进入出租方池塘尾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书》期内按《土地租赁合同书》面积向出租方支付当年费用即尾水治理费用600元/亩/年,如承租方拒付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书》并没收合同保证金。承租方还应赔偿出租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第三方索赔、中介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八、地块内使用必须整洁,合符市容卫生要求,不得搭建窝棚。 九、买受人自拍卖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需与出租方签署《土地移交书》,后续将据此确定《土地租赁合同书》的具体起止时间。 十、租赁面积仅供参考,实际租赁面积以出租方交付面积为准。 十一、出租方对土地的平整度、地质条件、供水供电、排水、出入路口、配套设施等不作任何担保,竞买人在竞价前须自行实地查验,参与竞价即视为认可土地现状及所有瑕疵,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租金、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书》或向出租方索赔。 十二、出租方出租给承租方的土地,承租方必须按照该地块的国土空间规划、地类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十三、承租方不得对租赁土地的地面作硬底化处理。在符合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允许承租方新增设施的情况下,承租方新增设施时(包括但不限于临时设施、建筑物、构建物、构筑物等),应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建设和安装,由承租方负责其所需费用。租赁期满、《土地租赁合同书》被提前解除或《土地租赁合同书》终止后,新增的建筑物及固定设施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新增建筑物及固定设施,且无须向承租方作出任何补偿。 十四、租赁期内,如因承租方使用该地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行为等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相关处罚费用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由此导致出租方被有关部门处罚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索相关的处罚费用。 十五、上述部分内容为《土地租赁合同书》主要条款的不完全列举,最终以买受人与出租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所有条款内容为准。 十六、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依法依规使用场地及自主经营,不得进行违法经营和非法活动,在租赁期间必须配合政府做好环境整治、安全生产、防疫防控等工作。 十七、表中的租赁面积仅供参考,无论成交后租赁面积是多少,成交价不作调整,实际租赁面积以出租方交付面积为准。 十八、承租方必须按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证件。 十九、出租方对于买受人办理相关证件仅有配合义务,买受人须承担无法办理相关证件的风险。 二十、竞买人须在参加拍卖前自行查看标的并自行了解标的情况,一旦参与竞买即视认可该标的物现状及瑕疵,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以此提出抗辩或拒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合同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自拍卖成交后,风险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二十一、标的2-10、标的13交易服务费由买受人按成交标的首年首月租金的50%标准支付,标的11、12交易服务费由买受人按成交标的首年首月租金的40%标准支付。 二十二、标的2-13出租方为中山市坦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有意者请于2026年4月14日下午4时前将保证金交到指定以下资金监管账户(保证金以到账为准),逾时到账不予参拍。
保证金缴纳账户:
开户名称: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201102891920038838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
有意者须携带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等到中山市华柏路12号嘉路华大厦3楼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报名起止时间:2026年4月8日9时起至2026年4月14日16时止(如需报名,请提前致电18022187437预约),逾时不予办理。需要办理委托的,须当事人本人到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办理。
标的展示时间:2026年4月13、14日两天(具体以拍卖人通知时间为准),电话预约,资料备索。需要申请看样的,请将姓名、联系方式及需要看样的标的名称编辑成短信发送至18022187437,须实名预约,未提前预约的不予安排看样。中山市物资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022187437;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60-88800552。
中山市物资拍卖有限公司
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2026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