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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坦洲镇坦联路4号物业租赁权等2宗租赁权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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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受委托,定于2026年4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综合交易厅,按现状公开拍卖以下2宗租赁权:

序号

拍卖标的

租赁

用途

楼层

参考

租赁面积

租赁期

免租期

起拍价

竞买保证金

1

中山市坦洲镇坦联路4号物业租赁权

工业

厂房

一层

904.93平方米

5年

(3+2)

25338元/月

101352元

二层

904.93平方米

三层

904.93平方米

4个月

四层

904.93平方米

4个月

备注:

一、竞买人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接受联合竞拍。

二、标的按现状出租,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即买受人)不得将租赁物业转租、分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

三、租赁保证金(合同保证金)为3个月租金。

四、租赁期5年(3+2),前3年为固定租期,后2年为灵活租期;若《租赁合同书》固定租期3年到期后,如政府及有关部门无开发计划且承租方有续租意愿的,可续租2年。租赁期内,租金按月支付;租金每满3年按上年租金递增5%。

五、承租方(即买受人)须交付水电费押金5000元。

六、承租方租赁该物业只能用于工业厂房,禁止经营再生资源堆放、利用或回收场所、废品回收站、酒吧、KTV(量贩式除外),并须符合当地行业经营的有关要求,不能改变用途。

七、若承租方因生产经营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建设、违法建设、乱搭乱建、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未按租赁用途使用物业等原因且经出租方通知后拒不整改等情形构成根本违约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书》,无条件收回该物业,且无须向承租方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

八、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提交装修方案,并须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装修不能改变构建物结构,且不能对构建物结构安全造成影响。

九、承租方须依法依规按照属地的行业标准和职能部门的规范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经营业态必须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环保要求,严格控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臭气、噪音及污水的规范排放,承租方必须负责门前三包和不允许超过租赁范围使用。

十、标的第一层、第二层目前处于出租状态,第三层、第四层为空置状态;原租户对原租赁标的具有优先竞买权资格【原租户是否享有优先竞买权资格由中山市坦洲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确认为准】。若原租户成功拍得标的,标的第一层、第二层租赁期及租金自原《租赁合同书》期满次日起计算;标的第三层、第四层租赁期及租金自签订《租赁合同书》之日起计算。若新租户成功拍得带租约标的,标的第一层、第二层待现有租赁期限届满后移交,即于2026年12月31日后交付,原租户申请合理搬迁期的,应予以配合,标的交付日相应顺延,租赁期及租金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承租方按照实际交接面积与出租方结算租金,标的第三层、第四层租赁期及租金自签订《租赁合同书》之日起计收。标的残值补偿相关事宜由买受人与原租户自行协商处理。

十一、租赁期间该物业的日常维修、保养等及其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负责。因承租方使用、保管不当或第三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按建筑设计规范使用该物业等)造成建筑物及该物业移交时已有的配套设施损坏、灭失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向出租方赔偿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十二、出租方提供现有的供电、供水、消防等设施不符合承租方使用时,承租方应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安装及负责其所需费用及施工期间的所有安全责任。新增设施可移动部分的产权属承租方所有,租赁期满、《租赁合同书》被提前解除或《租赁合同书》终止后由承租方负责搬离及相关费用,且承租方应按出租方通知要求在限期内搬离,逾期未搬离的,视为承租方放弃该等设施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新增设施可拆除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清拆、变卖、丢弃等),承租方承诺不向出租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新增设施不可移动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水电管道、消防管道等)的产权,租赁期满、《租赁合同书》被提前解除或《租赁合同书》终止后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新增设施不可拆除部分,且无须向承租方作出任何补偿。

十三、承租方不得在该物业内进行或利用该物业进行任何违法活动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在该物业内生产、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欺诈、聚赌及出售违禁品或从事其他损害出租方声誉的行为,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四、承租方不得将杂物、货品、垃圾或其他物品堆放或弃置于该物业外,以致阻塞其他使用方门厅、楼梯、通道或其他公用地方的通行和妨碍观瞻,承租方应时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十五、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能在该物业范围内增建任何建筑物或改变建筑物结构,若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而改变建筑物结构并致使其受到破坏(包括但不限于框架结构侧移、倾斜、楼面荷载改变)时,由承租方负责修复至原状,并向出租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十六、上述部分内容为《租赁合同书》主要条款的不完全列举,最终以买受人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所有条款内容为准。

十七、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依法依规使用场地及自主经营。

十八、表中的租赁面积仅供参考,无论成交后租赁面积是多少,成交租金不作调整,实际租赁面积以出租方交付面积为准。

十九、承租方必须按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证件。

二十、出租方对于买受人办理相关证件仅有配合义务,买受人须承担无法办理相关证件的风险。

二十一、竞买人须在参加拍卖前自行查看标的并自行了解标的情况、建设要求等,一旦参与竞买即视认可该标的物现状及瑕疵,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以此提出抗辩或拒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合同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自拍卖成交后,风险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二十二、交易服务费由买受人支付,收取标准为成交标的首年首月租金的30%

二十三、出租方为中山市坦洲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序号

拍卖标的

租赁用途

参考

租赁面积

租赁期

免租期

起拍价

竞买保证金

2

中山市坦洲镇坦洲中学对面51.8896亩土地租赁权

按地类核准类型要求使用

51.8896亩

5年

1600

元/亩/年

166046.72元

备注:

一、竞买人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接受联合竞拍。

二、标的按现状出租,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即买受人)不得将租赁地块转租、分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

三、承租方(即买受人)需自行解决进排水问题,电力问题和出入路问题。

四、租赁保证金(合同保证金)为首年租金。

五、租赁期内,租金按年支付;租金每满两年按上年租金递增5%。

六、租赁期间承租方需要自行负责预留路位、门前三包、噪音控制、设备设施安装检测维护、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不允许超过租赁范围使用,需严格遵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由于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性调整、征用地块或有使用计划,或对地块进行改造及自然灾害而导致出租方、承租方终止《土地租赁合同书》时,不作双方违约论处(承租方支付租金至《土地租赁合同书》终止之日止),双方互不作补偿,届时承租方接到出租方通知后必须无条件按通知内容执行。

七、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综合处理技术推荐模式(第一版)>的通知》(粤农农办[2021]40号)、《中山市水产养殖池塘升级改造与尾水治理技术要点》(中农农函[2023]23号)和市农业农村局要求,出租方已完成地块范围内的水产养殖池塘升级改造与尾水治理工程,承租方鱼塘尾水必须进入出租方池塘尾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书》期内按《土地租赁合同书》面积向出租方支付当年费用即尾水治理费用600元/亩/年,如承租方拒付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书》并没收合同保证金。承租方还应赔偿出租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第三方索赔、中介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八、承租方必须按照该地块的国土空间规划、地类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若发生承租方违法用地情况,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违法用地的法律责任及相关费用。

九、若承租方承租地块使用过程中被相关职能部门判定为违法用地或涉嫌违法用地的,应承担如下责任:

(1)承租方应立即停止施工或违法用地行为,并自收到出租方及职能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整改(包括拆除违建、恢复土地原状等);

(2)承租方承担全部罚款、复垦费用及出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违法情形持续超过30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书》,并要求承租方支付土地恢复的费用以及土地恢复费用30%的违约金。

十、承租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规定,不得进行违法经营和非法活动,在租赁期间必须配合政府做好环境整治、安全生产、防疫防控等工作。

十一、租赁期内,承租方须保证地块干净整洁,符合市容卫生要求,不能乱搭乱建(包括但不限于窝棚、临时建筑等),承租方不得对租赁土地的地面作硬底化处理。在符合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求的情况下且允许承租方新增设施的情况下,承租方新增设施时(包括但不限于临时设施、建筑物、构建物、构筑物等),应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建设和安装,由承租方负责其所需费用。租赁期满、《土地租赁合同书》被提前解除或《土地租赁合同书》终止后,新增的建筑物及固定设施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新增建筑物及固定设施,且无须向承租方作出任何补偿。

十二、承租方纯属以租赁性质租赁该地块,未经出租方允许,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从事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再生资源堆放、利用或回收场地,废品回收站,潲水油、地沟油生产,堆埋、填埋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或影响土地等级的其他行为等)。承租方须依法依规经营,并自负盈亏。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务、纠纷、仲裁、诉讼等一概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事项及费用(税费、水电费用、垃圾清运费用等)等一概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出租方遭受损失的,承租方须赔偿出租方的一切损失。

十三、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做好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出租方有权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承租方不得无理拒绝,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十四、上述部分内容为《土地租赁合同书》主要条款的不完全列举,最终以买受人与出租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所有条款内容为准。

十五、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依法依规使用场地及自主经营。

十六、表中的租赁面积仅供参考,无论成交后租赁面积是多少,成交租金不作调整,实际租赁面积以出租方交付面积为准。

十七、承租方必须按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证件。

十八、出租方对于买受人办理相关证件仅有配合义务,买受人须承担无法办理相关证件的风险。

十九、竞买人须在参加拍卖前自行查看标的并自行了解标的情况、建设要求等,一旦参与竞买即视认可该标的物现状及瑕疵,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以此提出抗辩或拒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合同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自拍卖成交后,风险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二十、交易服务费由买受人支付,收取标准为成交标的首年首月租金的50%。

二十一、出租方为中山市坦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有意者请于2026年4月23日下午4时前将保证金交到指定以下资金监管账户(保证金以到账为准),逾时到账不予参拍。

保证金缴纳账户:

开户名称: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201102891920038838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

有意者须携带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等到中山市华柏路12号嘉路华大厦3楼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报名起止时间:2026年4月17日9时起至2026年4月23日16时止(如需报名,请提前致电18022187437预约),逾时不予办理。需要办理委托的,须当事人本人到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办理。

标的展示时间:2026年4 月21、22日两天(具体以拍卖人通知时间为准),电话预约,资料备索。需要申请看样的,请将姓名、联系方式及需要看样的标的名称编辑成短信发送至18022187437,须实名预约,未提前预约的不予安排看样。中山市物资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022187437,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60-88800552。

 

中山市物资拍卖有限公司

中山市城市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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