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一、竞买人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接受联合竞拍。 二、标的按现状出租。租赁期内买受人(即承租方)不允许将租赁地块分租、转租或转让。若需分租的,承租方须书面向出租方提交申请,并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三、承租方(即买受人)需自行解决进排水问题,电力问题和出入路问题。 四、租赁保证金(合同保证金)为首年租金。 五、租赁期内,租金按年支付;标的2租金无递增;标的3、标的5租金每满五年按上年租金递增5%;标的4租金每满两年按上年租金递增5%。 六、租赁期间承租方需要自行负责预留路位、门前三包、噪音控制、设备设施安装检测维护、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不允许超过租赁范围使用,需严格遵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 七、由于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性调整、征用地块或有使用计划,或对地块进行改造及自然灾害而导致双方终止《土地租赁合同书》时,不作双方违约论处(承租方支付租金至《土地租赁合同书》终止之日止),双方互不作补偿,届时承租方接到出租方通知后必须无条件按通知内容执行。 八、标的2因地类有所涉及养殖坑塘水面,若承租方使用涉及鱼塘养殖用途的,承租方必须遵守如下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综合处理技术推荐模式(第一版)>的通知》(粤农农办[2021]40号)、《中山市水产养殖池塘升级改造与尾水治理技术要点》(中农农函[2023]23号)和市农业农村局要求,承租方负责完成养殖尾水治理设施“三池两坝”标准型建设,承租方需按要求腾出鱼塘做“三池两坝”(尾水处理设施面积占项目建设规模的比例不低于5%-10%,根据不同养殖品种确定),养殖尾水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若市农业农村局通知承租方务必执行上述要求,承租方必须按要求办理,否则视同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书》并没收合同保证金,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赔偿出租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第三方索赔、中介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若市农业农村局豁免承租方执行上述要求,则不视同承租方违约。 九、标的2、3、5若承租方承租地块使用过程中所在图斑被卫星图片执法判定为违法用地或涉嫌违法用地,应承担如下责任: (1)承租方应立即停止施工或违法用地行为,并自收到自然资源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整改(包括拆除违建、恢复土地原状等); (2)承租方承担全部罚款、复垦费用及出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违法情形持续超过30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书》,并要求承租方支付土地恢复的费用以及土地恢复费用30%的违约金。 十、标的4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综合处理技术推荐模式(第一版)>的通知》(粤农农办[2021]40号)、《中山市水产养殖池塘升级改造与尾水治理技术要点》(中农农函[2023]23号)和市农业农村局要求,出租方已完成地块范围内的水产养殖池塘升级改造与尾水治理工程,承租方鱼塘尾水必须进入出租方池塘尾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并在合同期内按《土地租赁合同书》面积向出租方支付当年费用即尾水治理费用600元/亩/年,如承租方拒付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书》并没收合同保证金。承租方还应赔偿出租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第三方索赔、中介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十一、标的5目前处于出租状态,存在原租户【原租户是否享有优先竞买权资格由中山市坦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为准】。若原租户成功拍得原租赁标的,租赁期限从原《土地租赁合同书》期满次日开始计算。若新租户成功拍得带租约标的,且原租户申请需要搬迁期的,须给予原租户搬迁期,标的交付日往后顺延,租赁期从标的交付之日起计算;新租户自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后即起算租金。现标的残值补偿部分由买受人与原租户协商处理。 十二、标的5仅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现有的所有附着物、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农作物、家具、电器等均不属于本次租赁范围。若买受人需使用土地上现有的上述资产的,由买受人与原租户自行协商所需资产的残值补偿部分;若买受人明确不需使用地上现有的上述资产的,买受人需给予原租户一个月的清拆期(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之日起计),由出租方监督原租户进行清拆,清拆期间所产生的租金、清拆费用、责任和风险均由原租户自行承担。 十三、拍卖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买受人需与出租方签署《土地移交书》,后续将据此确定《土地租赁合同》的具体起止时间。 十四、承租方必须按照该地块的国土空间规划、地类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若发生承租方违法用地情况,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违法用地的法律责任及相关费用。 十五、承租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规定,不得进行违法经营和非法活动,在租赁期间必须配合政府做好环境整治、安全生产、防疫防控等工作。 十六、租赁期内,承租方须保证地块干净整洁,符合市容卫生要求,不能乱搭乱建(包括但不限于窝棚、临时建筑等),承租方不得对租赁土地的地面作硬底化处理。 十七、承租方纯属以租赁性质租赁该地块,未经出租方允许,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从事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再生资源堆放、利用或回收场地,废品回收站,潲水油、地沟油生产,堆埋、填埋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或影响土地等级的其他行为等)。承租方须依法依规经营,并自负盈亏。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务、纠纷、仲裁、诉讼等一概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事项及费用(税费、水电费用、垃圾清运费用等)等一概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出租方遭受损失的,承租方须赔偿出租方的一切损失。 十八、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做好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出租方有权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承租方不得无理拒绝,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十九、上述部分内容为《土地租赁合同书》主要条款的不完全列举,最终以买受人与出租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所有条款内容为准。 二十、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依法依规使用场地及自主经营。 二十一、表中的租赁面积仅供参考,无论成交后租赁面积是多少,成交租金不作调整,实际租赁面积以出租方交付面积为准。 二十二、承租方必须按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证件。 二十三、出租方对于买受人办理相关证件仅有配合义务,买受人须承担无法办理相关证件的风险。 二十四、竞买人须在参加拍卖前自行查看标的并自行了解标的情况、建设要求等,一旦参与竞买即视认可该标的物现状及瑕疵,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以此提出抗辩或拒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合同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自拍卖成交后,风险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二十五、交易服务费由买受人支付,标的2-5收取标准为成交标的首年首月租金的50%。 二十六、标的2-5出租方为中山市坦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