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项目过程中涉及的过户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本次转让项目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用、保险费,由受让方承担,收费标准为成交价的4%。 2、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对转让标的品质、瑕疵等不作任何形式的承诺和担保。受让方付清成交价款款之日起(指成交价款划付至本合同指定账户)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为受让方按现状办理转让标的的交接手续,移交转让标的以评估报告所列清单(评估对象及范围)的内容及受让方竞价前对转让标的的了解、实物察看(如拍照,提出疑问后得到的书面答复)为依据。转让方不保证移交的转让标的无瑕疵,受让方不得以因无法避免的客观原因造成的瑕疵为由拒绝接收转让标的。转让标的风险自转让标的移交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即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的保管、安全等管理责任。若受让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风险视同转移。 3、转让标的过户登记所需检验费及维修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4、转让标的转移登记行驶证所需费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拓印费、传输核档费、换牌费及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双方所有的税费均由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5、车辆交接前车辆违章由转让方负责,交接后车辆违章由受让方负责。 6、受让方自行负责标的物的运输、等后续工作,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7、受让方在收到受理交易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合同》及付清标的成交价款,并于支付成交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车辆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办理车辆过户,待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出具车辆过户待理证后,受让方方可提取车辆,车辆的过户情况以中山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定为准。 8、本车辆号牌不作转让。 9、意向受让方不得由他人代付交易保证金,受让方不得由他人代付成交价款及筹划服务费。 10、转让标的仅过户到受让方名下。 11、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该唯一合格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该唯一合格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底价成交;如产生二家或以上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合格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进行网络竞价,每次最小加价幅度为1000元,在电子竞价中最少有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以底价出价一次。如挂牌期满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弃标或产生二家或以上的所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均未以底价出价一次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以返还,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中心的筹划服务费后,余款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再行公开交易的,若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受让方应当于再公开交易成交的3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差额。 12、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交易双方资产转让,对有关交易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只对交易法定程序负责,意向受让方应当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调查),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